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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管理公司赴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三大要点
来源 香港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5日 08:48 作者
    ■在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港设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中证监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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