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5月05日 08: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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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规定》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对香港市场和内地基金业都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促进香港资产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优秀人才,加强与国际资产管理同业的交流,丰富国际竞争的经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QDII业务的开展。 截至2008年第一季度末,中国证监会共批准了19家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业务资格,共批准了8只公开募集的QDII基金。其中,5只QDII基金募集完毕,募集规模达到1225亿人民币。目前QDII基金规模较为稳定,没有出现大额赎回,个别基金还有一定的净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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