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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驳所谓‘中国燃气应收账款迷雾’一文”
来源 中国证券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0日 15:59 作者
    数天前,某报发布署名文章《中国燃气应收账款迷雾:涉嫌虚增用户和利润》(下称“原文”),主要援引所谓中国燃气某小股东、原内部员工提供的资料或分析,断然刊载了中国燃气属下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所谓在历史上存在虚设安装用户、虚报初装费(接驳费)的情况,并影射业绩造假。中国燃气旋即于6月27日在《经济参考报》上发布郑重声明,否认业绩造假,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中国燃气即将公布截至2012年3月31日最新财年业绩的关口,有关各方你来我往,论战正酣,显得意味深长。

  原文中提到的宿州中燃和邳州中燃代表了上述老国有企业改制和新建管道燃气公司两种模式,但之前均未使用过天然气。对于当地政府、各类用户来说,天然气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天然气上游长输气源来临之前,为了兑现政府承诺和造福当地百姓,宿州中燃和邳州中燃需要积极拓展市场,加快铺设各类管线,一直坚持到2009年以后,管输气源才有条件进入当地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燃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也折射出中国燃气高层的前瞻性眼光。

  原文引用所谓中国燃气某小股东、原内部员工提供的资料或分析,刊载中国燃气属下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在历史上存在虚设安装用户、虚报初装费(接驳费)的情况,矛头直指上市公司业绩造假。对于一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和员工来说,通常都希望自己的公司能够健康平稳地发展;如果发现了问题,也存在多种理性解决问题的途径,绝大多数股东和员工均能以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态度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1.原文作者完全不了解中国会计准则的变迁。

  中国燃气于2002年设立之后,中国内地经历了两个体系的会计准则版本。第一个会计制度体系是旧版《企业会计准则》,通常称为“旧会计准则”或“老会计准则”;第二个会计制度体系是《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通常称“新会计准则”或“更加规范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准则”。中国财政部要求国内上市公司从2007年率先施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实际上,率先施行的过程也是不断推广、总结经验和摸索的过程。

  原文指称邳州中燃、宿州中燃两家项目公司涉嫌虚增利润业绩造假所列举数据,包括2004、2005、2006、2007这4个会计年度,明显是发生在执行旧会计准则体系的会计制度下,从最严谨的角度来看,只有2007年这个会计年度是处在新旧会计准则交替、磨合的环境中。“应收账款”是按“权责发生制”记账必然接触到的基本概念,新企业会计准则比旧企业会计准则要严格得多。换言之,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收入”的确认原则,要相对宽松得多。

  2.怎可妄谈“行业惯例”?

  “行业惯例”并非规范性用语,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是企业面对市场实现公平交易接受公众监督的最基础的法规之一。不知原文所称“行业惯例”是哪个权威机构规定的?所称“行业惯例”,是基于或执行哪个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是基于和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文中所称“实际实现接驳”是什么意思?如是基于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文中所称“实际实现接驳”,含义又有哪些变化呢?具体来讨论一下“行业惯例”称谓下的“实际实现接驳”吧。原文所指“实际实现接驳”,是指“户内管已接通”?还是,指“主管已接通”?另或是指“已通气”?这就引出一个比所谓“行业惯例”更基本、更初级的“行业常识”议题。燃气接驳工程本来就应该是划分为几个阶段来施工的。例如,有庭院管,有立管,有户内管,有挂表等等。这一点可以与建筑施工企业修造项目类比,一般都存在跨月、跨年的情形是完全一样的。在施工进度出现跨月、跨年的情况下,怎么样进行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账务处理呢?《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专门规定有“完工百分比法”,就是解决这个难题的。

  具体来看宿州中燃、邳州中燃这两家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第一,它是有前置基础的,即安装合同。在会计领域,合同是交易的存在证据。第二,经核定,合同中所列工程的确已经施工,且有完工进度表(业主、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字确认)。由此两点,当然就应该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应收账款确认为收入。

  3.原文作者不了解燃气行业的行业特性,对于如何确认收入缺乏起码的常识。

  无论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变迁,其基本的原则不会改变,都是基于或直接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而非“收付实现制”。即凡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不能以实际收到的接驳费来确认收入,而要以应收到的金额来确认收入。

  首先,在原文中提到的2004年至2007年之间,燃气公司居民用户安装需要签署合同,但由于用户数量众多,户户签署合同非常繁琐,市场上多数燃气公司一般与物业公司等签署合同。而安装合同本身对付款是有明确规定的,有的是先交款后安装,有的是分期付款,也有在安装合同上注明安装通气后才付款的情况,在每个安装的用户达到通气验收条件时,则需按照100%合同确认收入,这是严谨而务实的。

  其次,对于一个庭院小区或者一栋单元楼来讲,燃气公司必须进行整体设计和办理报建、安装等一系列手续,必须整体对庭院管网和单元户内所有管网进行全部安装,难道一个单元有50户就要安装50次?由于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发展迅猛,房地产作为投资手段被广泛应用,投资购房比例快速攀升。不少投资购房者,在管道燃气安装后,因不居住,暂不交纳或不全部交纳接驳费。实际上燃气公司不得不为用户先行垫付部分管道投资,燃气公司当然需要将此类用户列入了应收账款,这是燃气行业市场推广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再次,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规划对管道燃气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从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求燃气公司在建设和投资管道燃气时,应当全盘规划、一步到位,对居民小区安装通气一步到位,从而要求房地产企业等开发单位统一交付燃气初装费,即推行“三同时”政策,即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这样一来,从2008年开始,大部分城市燃气公司对新建居民用户安装,很少造成应收账款累积。若还存在,也多是燃气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往来欠款,这是行业进步的体现,也是与燃气企业不断推动分不开的。

  最后,宿州中燃、邳州中燃陆续每年都在收回一定百分比的应收账款。由于管道天然气在当时作为新生事物不能被用户完全接纳,出现可控数额的历史应收账款实属必然;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应收账款都有逾期难以收回的风险,这对于在市场上搏击的企业来说,属于应当承担的合理风险,当然这也会促使企业不断提升风险控制水平。何况,中国燃气对于应收账款已经相应计提了不同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也符合有关会计准则中不断强调的谨慎性原则,对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来说也是负责任的。

  4.不应混淆核销坏账和弥补“窟窿”这两个概念。

  原文把 “应收账款”科目下已经确认为“收入”,后来因为情况变化而未实际到账的款项,横加“涉嫌虚增利润业绩造假”之后,还进一步将其称为“窟窿”,把公众视线往中国燃气经营业绩造假的方向上引。撇开动机不论,既是从概念上犯了常识性错误,也是在不了解中国燃气是怎样严肃对待应收账款科目下的所谓“窟窿”,并且在有计划地稳步展开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进一步犯了主观臆测的错误。

  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自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中国燃气施行之日起,中燃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就开始着手调查、清理2008年3月31日前在中国天然气市场刚开始形成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早在2010财年以前,中国燃气时任总裁刘明辉就不断强调企业做大后集团总部要“管理平台前移”的指导思想,管理层必须强化上市公司对股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思想意识。在此背景下,中国燃气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纷纷开展了以“双提高”(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利润含金量)为目标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媒体正常的监督和批评无论对于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均是必要的,尤其对于公众上市公司,虚心接受媒体的意见更是一种成熟和负责任的表现,但个别媒体进行缺乏事实依据、缺乏调查求证的报道实属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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