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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频出事港交所IPO审核趋严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9日 10:49 作者 郭兴艳
    港交所日前发出指引信,加强首次公开招股上市(IPO)文件内的募集资金款项用途披露。此外,港交所近日还鲜有地公布,由于某公司在财政和运营上过于依赖母公司而否决其上市申请的决定。有投行人士认为,在民企问题频出的情况下,港交所种种举措,颇有提高上市门槛,严格审批程序,以维护香港资本市场声誉之意。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上市文件必须披露IPO所得款项净额的估计,以及如何应用这些款项。不少拟上市企业往往将大部分资金用途列为“营运资金”或“一般企业用途”,对于这种“和稀泥”的表达方法,港交所认为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根据指引信,若上市申请人有10%或以上的募集资金没有即时或具体计划方案,须在上市文件“所得款项用途”一节中如实说明,并说明此次发售股份的主要原因。
  港交所认为,“营运资金”或“一般企业用途”并不属于即时或具体计划,除非能合理详细解释说明将如何运用有关营运资金或者什么是一般企业用途。同时,港交所会考虑个案情况以决定是否接纳相关解释。
  港交所举例说,若申请人将“营运资金”用作增加资本基础,应付扩充业务涉及的法定资本要求,则该解释可获接受;但若有申请人将高达25%的募集资金列为“营运资金”,包括扩充销售及营运团队,则上市委员会将要求清楚解释为何需要将25%的募集资金分配至此,并要求更详细解释其他拟定分配计划。
  至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物业、收购业务、解除债项等惯常表述方法,港交所也要求必须披露收购物业的代价基准、目标收购业务的类型、性质及简介、收购策略及任何相关的磋商状况等;若募集资金用于还债,上市文件还须披露债务的利率及到期日等信息。
  有投行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上市规则》大前提下,港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陆续提出指引,以提高上市门槛和审批程序。此次针对集资款项用途提出的指引,相信是和去年以来以及最近的民企信用和财务问题有关,特别是零售消费类民企的资金用途不清晰,导致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以维护香港资本市场声誉。
  港交所发言人则表示,该指引是基于经验累积而提出,以令市场明确理解香港上市准则,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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