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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燃收购案再添反垄断变数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2日 10:55 作者 胡亮
  受访专家认为,此案的垄断判定难度极大。
■本报记者  胡亮
    继大股东增持、员工联合发函反对之后,涉资167亿港元的新奥能源携手中石化收购中国燃气一事再次遇挫。日前,新奥能源方面已经证实了商务部将启动对该案的反垄断审查。
    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与新奥能源拟携手收购已陷入僵局的中国燃气,但该收购消息自公布之后,收购进程屡次受阻。此举首先遭到了中国燃气大股东的顽强抵抗,截至2月15日,其股东富地石油和韩国SK集团有超过20次的增持。而且,2月5日,中国燃气发布公告称,近4000名员工(其中部分员工也是公司的股东或股权持有人)联合发函表示担忧新奥及中石化收购,反对此项收购提议。
    此番新奥能源联手中石化重组中国燃气结果如何,能否通过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受访专家认为,此案的垄断判定难度极大。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确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三大支柱所涉及的内容分别由我国三个不同部委分管——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等部门都有分管职能,但无统筹协调全国反垄断政策的实际权限。如国家司法部只对相关司法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本身并不执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常务副院长陈甬军告诉本报记者。
    “虽然在《反垄断法》中,市场占有率是滥用市场地位的基础,但在中燃收购案中,对市场占有率的确定和判断难度极大。”何红锋告诉本报记者,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
    陈甬军同样指出,反垄断的任务主要是反行政性垄断和国有资本垄断。“新的反垄断理论认为,垄断结构本身并不说明问题,只有出现滥用集中优势的垄断行为时,才应用反垄断法。”
    对于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问题,何红锋认为,一方面,要判断这个“市场”指的是全国市场还是区域性市场。另一方面,虽然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市场一般指经营者销售产品的场所,是指它们所处的行业,然而,《反垄断法》中的市场则是指相关市场。
    如此看来,在明确城市输配气企业在所覆盖区域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同时,还需要把燃气的可替代能源的输配市场——如输配电市场也考虑进来。专家认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此案中的“垄断”判定仍有难度。
    而针对社会提出的收购可能导致天然气输配价格上涨,陈甬军认为,我国城市燃气输配市场本身就是区域自然垄断市场,相关价格一直由国家价格监管部门决定,此次收购结果不会影响到我国城市燃气输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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