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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回应修订章程质疑:无剥夺董事商讨权
来源 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3日 08:28 作者
 

  4月13日消息,港交所(388)就建议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引发议论回应指,以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决议,并未剥夺董事商讨权。

  据香港媒体报道,港交所(388)就建议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引发议论回应指,以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决议,任何一位董事可根据现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03 条,随时要求召开会议予以考虑,即使有关书面决议已获过半数董事通过,任何一位董事仍可召开会议去重新考虑有关事宜,甚或撤销该项决议。

  Webb吁股东反对更改细则

  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早前在其网站撰文,呼吁港交所股东在本月22日的周年股东会上,投票反对董事会有关“更改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决议案。Webb表示,若议案获通过,政府对港交所的控制将加强,压制反对派声音,是企业管治的坏先例。

  港交所的决议是该所董事局只须获简单大多数(过半数)同意,就可书面通过决议案,Webb认为,若事情重大必须董事会通过,则董事应有机会充分讨论,若过半数股东书面同意便通过议案,则剥夺了其他股东提出其他意见的权利。Webb指出,港交所有别于其他上市公司,13名董事中,只有6名由股东选出,其余6名由政府委任,余下1名是行政总裁,行政总裁亦由证监会委任,变相政府掌握港交所7票,任何议案只要取得7名董事书面同意即通过的建议,等于收紧政府对港交所的控制,港府亦可任意通过任何议案。

  港交所称乃效法其他市场

  港交所反驳称,以书面决议方式作出决定,并无剥夺董事商讨权利,因为决议事项资料会发送予全体董事,董事仍有机会透过公司秘书,以电话等各种不同途径,向董事会其他成员自由发表意见,任何一位董事亦可召开会议去重新考虑有关事宜,甚或撤销该项决议。

  该所指,书面决议是董事会就某项公司事宜作出决定的一种方法,董事会主席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在考虑到决议事宜对公司影响及各方权益人的利益后,会酌情决定应否以书面方式决议,并指即使在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如新加坡、澳洲及英国等的交易所及金融机构,也同样可见经由过半数,或绝大多数董事,又或全体当时身在相关国家的董事,签署通过书面决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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