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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楷涉案电盈种票遭搜查 最高被判两年监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2日 10:01 作者 孙媛
      因可能涉嫌误导香港证监会,最高或被判罚百万港元及两年监禁

  本报讯 继去年私有化失败后,电讯盈科风波再起。据悉,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近期针对“种票事件”展开调查,并于农历新年前连续三天搜查电讯盈科总部、多个办事处及李泽楷的山顶和石澳寓所。据香港法律界人士称,李泽楷可能遭警方刑事调查,并可能因涉嫌误导香港证监会,最高被判罚款100万港元及两年监禁。

  至记者截稿前,香港警方及电讯盈科发言人均表示对此事不予置评。李泽楷的代表律师Martin Rogers则在回复电邮中指出,“我们不认为李泽楷为(案件的)调查对象,并相信盈科拓展和电讯盈科的任何高层没有介入任何不法事宜。我们将全力配合有关调查,并希望事情能尽快得到解决。”

  据了解,在去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一致裁定否决电讯盈科私有化后,香港证监会、律政司及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三方便跟进了“种票”事件的联合调查。去年2月,李泽楷针对电讯盈科的收购案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通过,但遭到少数股东反对,理由是股东大会召开前出现了“种票”行为。反对者称,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超过800人陆续注册为电讯盈科股东。这些新注册股东中有数百人来自原属于李泽楷的一家保险机构,而他们手中的电讯盈科股票均是作为花红的奖励。

  去年4月,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否决了李泽楷收购电讯盈科一案,并于5月22日发布判决书表示:“在股东大会之前分拆和分发股份的行为尽管合法,但可能有违于法律精神,构成了操纵投票行为。”香港证监会表示,李泽楷在进行收购的过程中给予了部分股东不正当利益,以获取后者对其收购活动的支持。

  香港执业律师黄国桐表示, 据《香港公司条例》,若赞成私有化的大股东将股份分拆,即是变相是增加投赞成票的股东人数,已违反了相关条例内的公平投票原则。”

  由于香港法例并没有规定“种票”不合法,因此警方目前的调查方向为是否有人误导证监会。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若任何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证监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以支持该名人士或有关人士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请,同时他也明知道有关陈述属虚假及具误导性,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若以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第6级罚款(即5万至10万港元)及监禁半年。

  有熟悉商业案的律师指出,李泽楷是电讯盈科的主席,虽然在该公司私有化的聆讯中,矛头没有直接指向李泽楷,但若董事局决定私有化,通常情况下主席及有关高层不可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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