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3日 08:35 |
作者: |
蒋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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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昨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持股禁止买卖期规则,根据修订后的建议,适用于发行企业全年财务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将由一个月延长至60日,而半年度及其它中期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则为30日,与现时禁售期规定一致。 上市委员会表示,在现行的披露框架下,现行的禁止买卖期规则(禁止买卖期为一个月)实不足以减少市场对内幕人士涉嫌在公司公布业绩前滥用其可能拥有或别人认为其拥有的公司信息的疑虑,因而未能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因此有必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改。 香港证监会也在第一时间回应称,对此修订表示关注,证监会董事局将考虑这项修订。 港交所原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推行一项新的上市规则,将上市公司董事持股的禁止买卖期由现在的公布中期和全年业绩前各一个月,改为业绩期结束日至业绩公布前。按现行4个月内公布全年业绩,3个月内公布中期业绩的规定,则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长将有7个月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这导致200余家香港上市公司于去年年底刊登联署公开信,反对港交所将董事持股禁售期延长。这是香港自2002年“仙股事件”以来,市场对监管机构修例最严重的一次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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