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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的短暂"蜜月史"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令伟家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4日 16:51
 
   2006年3月下旬,永乐派代表首赴大中,探讨双方合作可能并提供基本合作思路。
  2006年4月19日,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先生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在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在联合采购、商品配送、店铺开发、财务管理、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二是上海永乐将以合并、收购、换股或其他资本合作的方式合并大中电器。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大中电器接管上海永乐在北京、天津地区的十余家门店。
  2006年5月13日,大中电器收到上海永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亿元。
  2006年5月中旬,大中电器在获知永乐与国美电器就收购展开谈判后,于6月上旬提出与上海永乐解除《战略合作协议》。7月初,双方财务顾问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事宜洽商并形成了共同认可的补充协议文本,但永乐老总陈晓未对补充协议签字认可。
  2006年7月25日,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同日,大中电器发表声明,称“鉴于永乐中国单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大中电器与永乐中国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
  2006年8月4日,大中致函上海永乐,提出由于中国永乐与大中电器的竞争对手国美进行股权合并,将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正式提出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要求上海永乐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2006年8月17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已收到大中公司8月7日有关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建议函。
  2006年8月29日,中国永乐和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国美电器向中国永乐发出有关要约收购的通函。
  2006年8月31日,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向上海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若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上海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若近期不能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提起仲裁。
  2006年9月6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于9月4日收到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发出的有关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函件。
  2006年10月17日,大中电器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2006年10月18日,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电器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
  2006年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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