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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197 |
发布时间: |
2005年08月04日 08:35 |
作者: |
余志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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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董事学会昨日发表《独立非执行董事酬金厘定指南》,新指南建议公司在厘定酬金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如独立非执董事的重要性、责任及潜在风险、行业本身的复杂性及风险和该董事可为公司带来声誉等,而酬金亦应可跟执行董事及其他独立顾问互相比较。香港董事学会去年抽查本港168家上市公司在2002至2003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酬金,调查发现香港的平均每年酬金只得约12.2万元,而其中4间更没有支付酬金,至于一些先进地区如澳洲及新加坡,非执行董事每年酬金分别为37.6万元及14.6万元,明显比香港较高。
宜应不同因素定酬金
董事学会主席许浩明指出,发出指引并非要求上市公司提高非执行董事酬金,只是那些非执董所承担的责任及风险越来越大,但每年酬金相比一些发达地区却明显偏低,他希望上市公司可按该会所公布的基础厘定独立非执董的酬金,让非执董可得到更公平的待遇,从而如实反映其风险及职责日增的情况。被问及提高报酬会否影响上市公司非执董的独立性,许浩明表示,交易所本身已有清楚指引去确保非执董的独立性,但酬金过高的确会影响其独立性。至于那个水平的酬金才算合理,他表示不可一概而论,认为每年给予非执董多少酬金应交由上市公司作决定。他称,假若一些上市公司存有较高风险,非执董酬金应相对调高,因为过低的酬金是难以吸引独立人士去承担高风险的非执董职位。(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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