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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规则解读六:目前国际上创业板模式有三种
来源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7日 08:11 作者
 

    目前国际上创业板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附属市场模式。创业板附属于主板市场,和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有的和主板市场有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监察队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中国香港的创业#e8f1ff板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二板。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不存在转换关系;
    第二种是独立运作模式。和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独立的交易管理系统和上市标准,完全是另外一个市场。我国拟采用这种模式。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模式的有美国的NASDAQ、日本的JAS-DAQ、我国台湾地区的场外证券市场(ROSE)等;
    第三种是新市场模式。在现有证券交易所内设立的一个独立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易市场,上市标准低。上市公司除须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法律、券商顾问和经纪人保荐外,并无其他限制性标准。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替代投资市场(AIM),加入AIM市场两年后若无大恙,即可申请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挂牌。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提升关系。

    纳斯达克创建于1971年,是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
    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在上市方面实行双轨制,分别为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较具规模的公司证券在全国市场进行交易,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证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交易。作为小型资本额等级的上市标准中,财务指标相对宽松,但管理标准是一样的。
    纳斯达克实行做市商制度,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特定证券的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

    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AIM)创建于1995年,是继纳斯达克后在欧洲成立的第一家二板市场。
    AIM市场对上市公司资金实力、企业规模、经营历史、企业业绩以及投资者拥有股份的比例均无任何要求。
    它要求上市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须确定或指派熟悉证券业务的顾问。由顾问来协助公司办理加入二板市场的程序和履行AIM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还须委派和确定进行证券交易的经纪人,经纪人必须是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公司顾问和经纪人还兼有帮助确保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香港创业板成立于1999年,市场曾预期其将成为“香港的纳斯达克”。
    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最低市值不低于4600万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公众股东须持股人数有100名以上;管理层持股量须持有不少于35%;
    香港创业板实行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担负着清晰的上市保荐和上市辅导责任,是联交所与上市公司沟通的主要渠道。(据互联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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