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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征求意见稿解读四:保荐人期限延长至3年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7日 08:05 作者
  (摘自《东方早报》)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全景网为了广大网民更全面、更透彻的了解《征求意见稿》,特推出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同时也欢迎您积极参与交易日、全景网联手大型问卷调查《你心目中的创业板》)。  

    【解读4】保荐人期限延长至3年
    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作了新的规定,在原先的基础上延长了一年,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高成长性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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