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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规则解读二:募资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5日 08:09 作者
 

    (摘自《东方早报》)
    创业板初现轮廓。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全景网为了广大网民更全面、更透彻的了解《征求意见稿》,特推出《创业板规则解读》系列,同时也欢迎您积极参与交易日、全景网联手大型问卷调查《你心目中的创业板》)

    【解读2】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证监会表示,由于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此外,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了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规定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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