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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19日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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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集中管理和分层次决策相结合。
海外创业板市场退市程序,强调了证券交易所集中管理的作用。上市公司退市程序都在上市规则中决定。集中管理扩大了交易所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退市标准,灵活执行退市程序的空间,使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更具操作性。在集中管理的同时,为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利益,保证退市决策的公开、公正,减少退市决策的差误,交易所建立了负责审核退市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中的人员多由独立人士担任。上市公司有权对交易所决策提出异议,并分层次逐级申诉。
2.严格管理与缓冲执行相结合。
创业板市场在严格执行退市标准的同时,为了减少市场随机因素对退市决定的影响,增加投资者的选择机会,降低投资者的损失,往往采取缓冲执行的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一段时间用于自我补救。补救期届满,如上市公司仍违反持续上市条件,交易所会向公司发出通知,即时取消其上市资格。完成补救措施的公司,可以继续保持上市。
缓冲时间的确定一般根据退市标准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如在纳斯达克市场,如果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内股价低于最小报价或公众持股市值,则判定公司违反持续上市数量标准。给上市公司90天的宽限时间,以使上市公司设法重新达到持续上市标准。如果公司连续10个交易日的数量低于持续上市条件,则判定公司违反持续上市标准,给上市公司30天的宽限时间,以使上市公司设法重新达到持续上市标准。这种差别主要是最小报价和公众持股市值受市场随机因素影响较大,只有持续出现这种情况,公司才被认定违反持续上市标准。
3.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统一。
海外各创业板市场之间退市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所有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标准与其上市标准却具有统一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如果上市标准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及市值、最小报价等方面作了要求,退市标准在类别上也作相同的要求,只是在数量与上市标准存在差距,或者对相应指标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如果上市标准没有对公司资产、收入作出数量规定,对退市标准也不作相应要求;三是上市标准和退市标准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治理机制提出了要求。
4.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存在差异。
海外创业板市场持续上市标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了不同的要求。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净有形资产或市值或总资产、总收入作了严格规定;加拿大创业市场对上市公司经营资本、净有形资产和(或)收入、经营活跃程度、资产和运营状况作了规定。韩国、香港、台湾等亚洲创业板市场与纳斯达克市场和加拿大创业市场相比降低了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欧洲的易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德国新市场都没有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为持续上市标准的监管内容,只有法国新市场将是否完成上市时和最近财务报告中的承诺作为评价上市公司持续上市的重要指标。
5.创业板市场持续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相类似。
创业板市场对持续上市条件的要求体现了对主板市场的继承与发展。这表现为创业板市场根据主板市场退市标准提出了与之相类似的监管种类,又针对自身特点对具体的退市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如纳斯达克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数量标准都包括了对股东数量、公众持股量、总市值、最小报价、市场流动性的要求,只是纳斯达克市场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分别用做市商的数量和月平均交易量表示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纽约证券交易所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理念也被引入到纳斯达克市场的监管体系中。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韩国科斯达克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法国新市场、德国新市场、新加坡西斯达克市场、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主板市场在退市监管类别上也基本相同或保持一致。
6.强化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监管理念相一致。
海外创业板退市标准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监管理念上却存在着一致性。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了严格的要求。创业板市场都对定期披露年报、季报和中报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及时、准确地披露影响公司经营和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相关信息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保证投资者公平地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从而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二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纳斯达克市场、加拿大创业市场、易斯达克市场、西斯达克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对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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