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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大股东限售股在报告披露期间是否可以减持?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14:56 | 作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件筹划期间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可以减持。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限售股限售规定,合规减持相关股份。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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