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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的可转债在什么情况下需公告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15:52 | 作者: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债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8)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提醒您: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有关可转债公告,深入分析相关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理性选择持股或持债,做个精明的投资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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