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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哪些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8日 13:47 | 作者: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创业板对关联交易中有关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规定,关注相关公司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情况,积极参与对关联交易的投票,维护自身权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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