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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对外担保为何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5日 13:53 | 作者: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深交所提醒您:关注创业板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严格审议相关担保事项,积极参与相关投票,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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