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与昔日“黄金搭档”成都新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纠纷愈演愈烈。记者昨日获悉,北京证监局2月26日就成都新星投诉探路者“未履行披露义务”等事宜正式做出答复,称“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星投诉探路者拒绝履行重大诉讼事件的披露义务不成立”。昨日,成都新星法人代表胡师雄对记者表示,“我们不服裁定,已于3月2日把我们的理由回复了证监局。”
“我们认为探路者有披露的义务,主要是两条。首先,依据我们认定的,诉讼设计金额约830万元,而依据探路者招股说明书,2008年探路者净资产达到7487万元,占探路者净资产11%,符合创业板公司的披露条件;其次,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章第一款第2项规定,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及时披露。”胡师雄称。
据了解,北京证监局做出“投诉不成立”裁定,是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章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500万的,应当即使披露。而成都新星与探路者公司的诉讼金额未达到该要求,探路者公司未触及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据记者拿到的一份文件显示,成都中院日前已经驳回了探路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胡师雄称,“3月中旬可能就会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