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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20:55 | 作者:
朗科科技于2010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及题述案件的行政判决,该判决是二审终审判决。关于涉及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第99117225.6号)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第三项“诉讼和仲裁情况”的第16点“公司涉及的专利诉讼案件”(第1-1-318页)中予以披露。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8年1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9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公司第99117225.6号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于2008年4月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
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9年9月2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