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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开非金融企业在银债市场融资限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4日 13:51 作者 刘振冬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允许非金融企业在银债市场自主创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管理中属于自律约束性的、日常程序性的事务移交给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此前,在2005年5月央行曾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截至2007年末,已有316家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7693亿元,余额3203亿元,为非金融企业在银债市场推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奠定了基础。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办法所称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央行负责人表示,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央行负责人称,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渤海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夏谢山认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放开了政府监管管制,增加了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强化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功能,对去年刚刚成立的交易商协会进行了角色定位。从行政间转化至市场间监管肯定是一个大趋势,包括发改委的企业债,或者其他发行方式,肯定会越来越偏重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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