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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上市暂行规定:可对有风险公司债冠以"ST"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10日 08:58 作者 吴铭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日前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发行人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债券存在不能兑付或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发行人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深交所对该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将在其债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导致公司债券被特别处理的因素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深交所申请对其债券交易撤销特别处理。
  当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募集资金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等情形的,深交所将暂停其债券上市。如果发行人上述情形严重或未能在限期内消除,以及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等情形,深交所将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期限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发行人申请其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推荐。
  公司债券到期7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公司债券利息或本金的,应当于派息日前发布临时公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支付时间。
  《暂行规定》强调,为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债券上市期间,评级机构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有效期为12个月。评级报告失效前,发行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出具新的评级报告并公告。发行人发生需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可自行或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告。
  《暂行规定》还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及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债券停牌和复牌,以及违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全文见A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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