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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尽快出台《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13日 08:48 作者 陆媛;郭晋晖
    “两会”期间,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下称“农工党中央”)呼吁尽快出台《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要求证监会统一监管公司债市场,建立公司债发行核准制,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
  在我国,银行贷款一直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形式,债券市场的品种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依赖政府信用的债券为主。2005年底,企业债券发行量约为GDP总量的1%,大大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在成熟市场国家,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协调发展。非政府债券,主要是公司债券更是成为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之一。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年度报告的数据,多数成熟市场国家的公司债与GDP的比例在50%至100%之间,即使是新兴市场国家(包括东欧和东南亚),这一比例平均也达到了20%。
  由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金融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风险在银行体系聚集,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二是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目前企业债的发行利率一般在3%~6%之间,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由于公司债市场发行的额度管理、审批环节、发债周期等原因,企业难以通过发行债筹资,融资成本难以降低、融资结构难以优化。三是影响了投资结构的改善。由于公司债市场的规模小,难以成为主流投资工具,居民储蓄只能以银行储蓄为主,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难将公司债纳入其投资组合,使得投资结构单一的问题长期存在,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风险难以分散。
  农工党中央认为,发展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被充分认识到,而且2006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公司债作为了发展债券市场的重点方向。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加快发展公司债市场,需要着力解决好四大方面的问题,即建立公司债券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公司债管理体制,建立市场化的公司债发行体系,建立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监督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公司债券法规体系是首当其冲的基础性工作。农工党中央呼吁,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原则框架下,制定并发布《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将公司法人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证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纳入《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的框架之中,为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奠定法规基础。
  其次,如何在公司债券法规体系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司债管理体制。农工党中央在提案中建议证监会来统一监管:“在《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债的监管,由该部门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制定公司债的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监管制度,负责对发债主体、相关中介机构等进行统一的监管。”
  农工党中央第三个建议指出应该建立市场化的公司债市场制度体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建立公司债发行核准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债,发债主体由承销商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各类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都可以依法选择自己的投资产品。债券发行后,由发债主体自行选择上市或挂牌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提供相应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便利各类投资机构的跨市场交易,推动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设。
  作为国内首个由非上市民营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福禧短期融资券的兑付风险被认为是中国债券市场第一次真正经历信用风险。农工党中央第四个建议是希望建立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司债发行人的自我约束;试行债券托管制度和债券人会议制度,强化持有人对公司的约束;发挥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等力量对发债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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