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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管理应逐步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17日 04:46 作者 肖渔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公司债应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
  由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主办的新一期《债券市场研究》近日刊登署名文章,指出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新思路应该是面向机构投资者,依托场外市场,放松管制,完善市场化约束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破产偿债机制。文章的四名作者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文章指出,我国公司债市场在早期发展中走了很多弯路,而将投资者错误地定位在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是导致公司债市场发展中一系列“失误”的逻辑根源。因此,为防范公司债券违约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管理部门只好对公司债发行实行严格的“零风险”管理,严格限制发债主体资格,极大地抑制了公司债市场的规模扩张。
  文章认为,公司债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它适合于机构投资者,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一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市场进行交易,这不仅为各国发展公司债市场的实践所证明,也是我国以往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
  此外,作为公司债市场发展的“试验田”,短期融资券市场仅仅依托机构投资者的做法,也使得融资券市场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为公司债市场发展的正确路径做了重要而有益的尝试。
  对于如何建立公司债发行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文章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定价机制方面,应取消发行利率上限的管制,使发行利率充分揭示发行企业的信用风险,同时取消债券发行利率的审批,从源头根除由于一、二级市场定价机制的不同产生的制度性套利机会。债券发行规模大的,可以通过远程债券发行系统向债券承销团成员招标确定发行价格;而对于发行规模小的,可借鉴股票和可转债的定价发行方式,由主承销商牵头组织路演来确定发行价格。
  在发债管理上,文章认为,应放宽对发债主体资格、发行规模方面的限制,将公司债的发行管理逐步由“审批制”转变到“核准制”。
  此外,还应完善破产清偿机制,规范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建立有效的债券外部评价制度,并有效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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