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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出台 助推公司债起航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6日 10:56 作者 张志斌
    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公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认为,从征求意见稿出台时机来看,恰是为了配套公司债业务的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下称“证券评级业务”)的前提、原则和业务范围。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只有在取得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后方可开展,在从事业务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加入证券业协会。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证监会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证券评级业务范围为: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一位评级业内人士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使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能更加有序地展开。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对一些大型评级机构应该不成太大问题。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从国外评级市场来看,评级机构往往具有很高的公信力,能对发行人产生重要影响。而国内则基本处于“卖方市场”,评级机构话语权较弱,希望借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使发行人更加重视评级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意见,改善评级业务市场的现状。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证监会日前起草《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试点初期,试点公司拟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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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评级业务资格“硬门槛”
  具有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2000万元;具有符合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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