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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 公司债闸门将启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14日 11:29 作者 于海涛
      期盼已久的公司债发行终于迎来了第一道曙光。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试点办法>明确了在企业债权融资上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兴业证券研究员傅建设预测,未来随着发行管理制度改革和发行规模的扩大,最终将形成一个与目前股票市场规模相当的公司债券市场,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据悉,已有多家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确定合作意向,准备获得公司债发行的试点资格。

    框架初定

    <试点办法>明确,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即公司债券的发行将采用核准制。

    "过去发债由政府审批,额度、利率、期限以及担保都有严格的限制,实际上是用政府信用替代了市场主体的自身信用责任。因此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仅在管理机构上变动还远远不够,否则将只是简单的权力划分。"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说。

    他表示,目前管理层正在把过去过多的行政管制、审批制转为核准制,让发债主体根据需求来选择债券的发行,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据记者了解,管理层目前已经初步确定由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三处和审核四处具体负责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而这两个处原来就负责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根据<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要求公司在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限定时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其中,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分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根据<试点办法>,公司债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据悉,对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目前有关部门倾向于比照股票的登记托管方式,即由债券持有人直接登记托管,而非原来企业债券采用的由券商代为持有的二级登记托管方式。

    "券商的信誉是很直接的一个考虑因素,毕竟公司债券以后规模会比较大,其中的道德风险不得不防。"相关人士表示,相关配套细则已基本形成,待<试点办法>征求意见完毕后,正式推出。

    市场新机会

    公司债券的发行启动,除了给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市场机会外,负责保荐承销的证券公司,将迎来又一场大机遇。

    "从国外大型券商承销业务的收入结构看,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一直是承销业务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对部分券商来说,债券承销收入甚至超过了股票承销收入。"傅建设表示。

    数据显示,美林和高盛2006年承销收入中,股票承销收入分别为12.2亿美元、13.6亿美元,而债券承销收入则分别为17.3亿美元和16.8亿美元。

    此前,我国企业债市场一直由银河证券、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大券商垄断,2006年45只企业债券的主承销资格有21家证券公司,前五家主承销商市场集中度达到60%。

    公司债券发行启动后,原来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中具有优势的证券公司,仍将利用原有的渠道、人才和技术上的优势,在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与股票发行市场一样,5家大券商或将垄断公司债大项目的发行,而中小券商可能集中于中小项目的公司债。

    "我们之前就已经做了很多准备,也与一些公司达成一定意向,只等相关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就可以按照新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不过是否能拿到试点资格还难以确定。"一位正在筹划承销公司债的券商人士如此说。

    此前,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在初期要要求严格一点,起点高一点,通过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市场化试点,在起步过程中逐步地积累经验,解决配套措施问题,最终推动公司债市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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