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4月09日 08:33 |
作者: |
袁跃东;颜炬;石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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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袁跃东 颜炬 石磊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债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企业债在其资本市场中的地位相比,我国企业债的发展还非常滞后。与国债和金融债相比较,我国的企业债的发展也严重滞后。2006年企业债全年发行达到1015亿元,而同期记账式国债发行规模为6533.3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发行8650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2920亿元,企业债的规模远不及国债、金融债和后来居上的短期融资券。2004年,企业债发行规模占全年债券发行规模的比重仅为1.20%,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为1.55%和1.75%。此外,企业债市场发展滞后还表现为债券市场在为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中的作用明显逊于股票市场,1997年-2006年10年间,通过A股首发筹资和再筹资,企业共募集资金10443亿元,而通过发行普通企业债募集资金仅3401亿元。2005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启动,股票筹资暂停,债券融资10年中首度超过股票融资。但2006年,随着新股发行的重新启动,股票市场在为企业筹资方面又走在了企业债的前面,2006年通过A股的首发筹资和再筹资共筹集资金2463.7亿元,而普通企业债市场仅为1015亿元,大大逊色于股票市场。 我国企业债券发展严重滞后的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破产还债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现行发行制度不能适应市场发展要求;企业债市场个券风险收益特征趋同;缺乏基于信用分析的投资者;市场分割严重制约了市场效率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公信力亟待提高。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掌握了大量金融资产,且拥有充足的高端人才和技术储备,理应在促进企业债市场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中发挥重要作用。让商业银行充分参与企业债的一、二级市场,不仅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加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开拓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渠道,提高其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力。具体来看: 第一,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债承销商将有利于企业债一级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目前我国企业债的承销商主要是券商,还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不具备承销企业债的资格。事实上,券商作为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有定价能力强、反应灵活等不可替代的优势,而商业银行具有信息、技术、资金和分销渠道优势,商业银行与券商合作可以共同促进企业债一级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首先,商业银行在识别信用风险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果加入到企业债承销商的队列中,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多年来开展信贷、结算等银行业务而积累的丰富、全面的企业信息和多年磨炼出来的对企业的甄别能力,及时有效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作出判断,甄选出质地优良、信用度高的发债企业,成功发债后,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监督企业发债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发债企业违规使用资金。其次,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分销渠道,有实力承担大规模的企业债发行,能迅速分销其所承销的企业债,保证企业债发行利率更加平稳,使超大规模的企业债发行更富效率。再次,商业银行有很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当传统的企业债形式无法使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达成一致时,商业银行有能力根据双方不同需求设计新型企业债,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企业的需求,使企业债市场更加活跃。最后,商业银行已具有发行境外债券、境内外币债券的经验,并从事了一年多的短融发行工作,具备了企业债券承销的相关经验,可为企业提供很好的服务。商业银行已经在帮助政府机构和企业发行境外债券、帮助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境内外币债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将这些经验运用于境内企业债承销中。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提供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全方位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多方面的需求。 第二,商业银行更大程度参与企业债二级流通市场,有利于加大市场的深度、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强市场的稳定性。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有较多限制,法规限定商业银行不能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企业债,目前的做法是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前要银监会逐笔审批备案,商业银行很难大规模投资企业债。事实上,作为债券二级市场的参与者,商业银行具有资金量大、风险管理能力强、交易持续稳定等多项优势,如果减少商业银行企业债投资的相关限制,对于增强企业债市场的稳定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商业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成为企业债市场的主力投资者,其稳健的投资风格将会使得企业债流通市场更加稳定。银行资金的加入将大幅提高企业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的深度,同时可以有效减小市场的波动性。商业银行的加入也有利于今后实行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的作市商制度。其次,今后我国企业债发展的趋势是隐性国家信用支持逐步减少,信用风险差异性逐渐加大。企业债券交易本质上是信用风险交易,需要投资者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有常年管理信用风险的经验,有较强的对信用风险定价的能力,一旦商业银行成为企业债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势必会提高市场的风险定价能力,改变企业债收益率趋同的现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盈利水平,增强其与外资竞争的能力。企业债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一是在一级市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承销企业债获取债务市场收入;二是在二级市场,可以通过投资企业债优化现有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因此,限制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就等于堵塞了商业银行的一条重要盈利渠道,在混业经营成为趋势的今天,将使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正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在国外从事混业经营获得巨额利润的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市场,与不能从事混业经营的我国银行竞争,使得我国银行从一开始就处在不平等的竞争起跑线上。从国际上看,投资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内容之一。2005年,在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中,投资银行业务约占4.91%,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这一比例为5.13%,同期,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提供的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7.16%,大型商业银行这一比例为7.69%。2005年,JP摩根证券承销业务利润占税前利润的7.5%。可以看出,投资银行业务是一大收入来源,是构成非利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监管部门通过督促商业银行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完全可以有效控制新业务开展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在放开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各项限制的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组建专业化团队等方式,控制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 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针对投资银行业务(即企业债券承销)而言,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规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受托投资业务、咨询业务、理财服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的分离,避免承销业务和其他业务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科学测算承销能力等各种指标,避免承销业务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业务风险等。其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信用产品定价能力。定价能力既是参与信用产品承销和投资的最核心的竞争力,也是控制相应风险的重要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将对公业务中积累的风险识别经验运用于企业债定价中,并针对企业债的特性,引入新的风险分析方法和风险定价模型;针对企业债券投资,确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以便在国内评级体系不完善、整体信用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可以有效控制整体风险。再次,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企业债承销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团队。与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相适应,监管部门重点将更多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查,这必然赋予主承销商更多尽职调查的责任。而企业债由于属于信用产品、持续期一般较长,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内容多、专业化强,通过建设专业化团队,可以在服务好投资者、融资方的同时,有效控制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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