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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化体系 委员提案勾画公司债市场发展路径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02日 07:49 作者
    一份题为《关于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建议》的政协委员提案清晰地勾画出下一步我国公司债市场的发展路径。这份提案将提交给即将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提案建议,建立市场化的公司债市场制度体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建立公司债发行核准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债,发债主体由承销商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各类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都可以依法选择自己的投资产品。债券发行后,由发债主体自行选择上市或挂牌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提供相应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便利各类投资机构的跨市场交易,推动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设。

  其次,建立公司债券法规体系。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原则框架下,制定并发布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将公司法人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证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纳入“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的框架之中,为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奠定法规基础。

  第三,建立统一的公司债管理体制。在“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债的监管,由该部门根据条例,制订公司债的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监管制度,负责对发债主体、相关中介机构等进行统一的监管。

  第四,建立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司债发行人的自我约束;试行债券托管制度和债券人会议制度,强化持有人对公司的约束;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等力量对发债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
  提案称,由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金融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风险在银行体系聚集,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目前企业债的发行利率一般在3%-6%之间,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由于公司债市场发行的额度管理、审批环节、发债周期等原因,企业难以通过发行债筹资,融资成本难以降低、融资结构难以优化。
  三是影响了投资结构的改善。由于公司债市场的规模小,难以成为主流投资工具,居民储蓄只能以银行储蓄为主,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难将公司债纳入其投资组合,使得投资结构单一的问题长期存在,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风险难以分散。
  事实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已明确要求“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而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则将公司债作为未来发展债券市场的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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