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追究机制有待完善
2004年04月24日 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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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证券法追究机制有待完善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 涛)昨天,在“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演讲中指出,一个好的机制对保障法律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江必新强调,要建立一个好的机制,就需要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机制,这是真正的约束力所在。他说,民事责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制约保证,这种制约的成本,不论是经济成本还是道德成本,都要远远低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他强调,在增加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应该考虑相应的法律设施和体系的建设。 江必新指出,在现行证券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比较多,而追究机制很不完善,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法律不在于“重”,而在于“必”。目前,追究责任很难落到实处,这也正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说,在落实追究责任的时候,还需要考虑个别投资者的利益和多数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如美国,单个股东的起诉存在很多限制,因为其中涉及到各方投资者利益平衡的问题。 江必新强调,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关注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更要关注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需要关注法律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更要关注法律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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