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既明确与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也是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将促进经营机构与投资者走向成熟。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登公司公布的统计显示,今年7月末,持有已上市的A股流通市值为1万元以下、1万至10万元、10万至50万元的投资者占比分别达25.56%、48.14%、20.33%。另据深交所公布的《2015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受访投资者2015年的平均账户资产量为37.2万元,投资者结构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超过八成受访投资者(84.4%)证券账户资产量在50万元及以下。
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合法权益尤其容易受到侵害。证监会指出,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既明确与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也是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2013年12月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目前,证监会已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中,有的对投资者经历或专业知识掌握能力提出要求,有的设置了资金门槛。例如,全国股转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参与设置了500万元的资产门槛。
近年来,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或执行流于形式有过教训,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较高风险业务并遭受损失。2015年1月,12家券商两融业务违规被罚。其中,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投证券等多家券商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今年8月下旬,华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山西证券等10家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主办券商,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办法》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沪深交易所发布了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投资者准入管理与风险揭示。借鉴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业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设立投资者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并要求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在开通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权限前须通过会员综合评估并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分级基金暴露了较高的风险。分级基金B份额具有杠杆交易特征,跌幅远大于同类指数基金,一度还出现下折潮,使盲目买入的投资者蒙受了较大损失。分级基金产品设计及交易机制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不易理解。对高风险的分级基金引入适当性制度,体现出“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
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将促进经营机构与投资者走向成熟,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办法》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其中,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正如证监会所指出的,制定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将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