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扎紧防范IPO造假的篱笆

  造假上市未遂看似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实质上仍给市场带来危害性,损害投资者信心。造假上市未遂并非“一撤了之”,造假者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监管部门从严审查、从严把关,严厉打击“带病申报”,对造假者绝不轻饶;另一方面,应推动《证券法》的修订,进一步提高造假上市未遂的处罚标准。提高造假上市未遂的违法成本,产生足够的惩戒效应,从而迫使造假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振隆特产成为又一家撤回IPO申请仍被罚的造假公司。

  据证监会上周五通报,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振隆特产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IPO欺诈发行及虚假披露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严重违反法律规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最为严重的三大证券欺诈行为之一。监管部门对IPO造假采取“零容忍”态度,日前,交易所已对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打击IPO造假及保护投资者权益,不仅要严肃处理欣泰电气类欺诈发行的公司,更离不开强化覆盖IPO各个环节的监管执法。扎紧防范IPO造假的篱笆,对“带病申报”的公司坚决不放过。投资者注意到,证监会6月17日首次集中公布17家终止审查首发企业情况,其中有的企业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明确表示,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不意味着上述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产生终止追究责任的法律效果。

  6月24日,证监会宣布专门部署首次公开发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执法行动。证监会表示欢迎市场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士”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并将对此给予奖励。8月,证监会举办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组长研训班,作为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的一项配套工作。

  从公布终止审查企业名单、开展IPO违法执法行动、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到振隆特产撤单仍被罚,显示监管部门遏制“带病申报”及IPO造假的力度升级。应该看到,扎紧防范IPO造假的篱笆,坚决把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旦IPO造假得逞,即便引入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手段,对投资者的补偿也存在局限性。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证监会开展IPO专项财务检查,新大地与天能科技存在造假行为被查,罚款金额均为60万元。三年后,振隆特产IPO撤单后被罚,罚款金额也是60万元。这已是依据现行《证券法》的顶格处罚。按《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换言之,无论申报环节,还是骗取核准尚未发行证券,对造假上市未遂的顶格处罚均为60万元。

  造假上市未遂看似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实质上仍给市场带来危害性,损害投资者信心。造假上市未遂并非“一撤了之”,造假者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监管部门从严审查、从严把关,严厉打击“带病申报”,对造假者绝不轻饶;另一方面,应推动《证券法》的修订,进一步提高造假上市未遂的处罚标准。提高造假上市未遂的违法成本,产生足够的惩戒效应,从而迫使造假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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