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献国:莫让国资流失之忧成为国企改革的包袱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 09:51 作者:赵献国

  继《中国经济 温故1998》后,经济观察报针对各界关注的国企改革话题,连续组织两期访谈探讨当下供给侧改革在各个侧面应该注意到的问题。系列报道刊发后,收到了读者大量的反馈与共鸣。在这些反馈中,不乏来自国企一线的实务操作者和专业研究人士,他们为我们的探讨增加了一些别样的视角。

  本文作者赵献国在一家河北省属国企担任考核评价部副总经理,长期从事国企管理评价与国企改革研究等工作。在他看来,负责改革的具体操作者往往担负着巨大的精神与心理压力,能否为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者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改革环境,事关重大。

  中国新一轮国企改革,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及一系列国企改革文件出台后,正式拉开帷幕,全国各省也相继出台相关的改革实施意见或方案。

  在所有文件和方案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议题不可小觑。

  上述《意见》提出,“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而在国务院下发的配套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专门提到“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由于任何资产在市场中的价值都是随着供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产权交易、投资并购前后的不同时点上,交易标的物的价格也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而社会上对于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判断往往来自于个体的主观认识,即卖得“便宜”了或是买得“贵”了,从而难免使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为了避免落下“国资流失”的嫌疑而望而却步,缺乏大胆推进国企改革的勇气,从而对改革形成不利影响。

  为了防止此类“说不清”情况的出现,各地区在下发改革实施方案时也都采取了防范措施,有的要求只做增量改革,如某省在近期下发的《关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战略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应主要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改革,原则上不涉及企业存量资产。”显然,这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对国有资产贱卖的担忧,但却难以使国有企业通过资产的尽快变现,实现国有资本投资方向的转型,也会使改革的空间大大缩小。

  鉴于上述思考和情况,我们是否应该提出如下问题: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置才能不让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影响改革快速推进的思想包袱或绊脚石?

  牢固树立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

  虽然《意见》中强调“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但由于改革的主导者主要是政府或国有投资主体,因此,保护国有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往往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而忽略或轻视其它出资人的权益。

  比如,在国有股权转让时要对股权进行评估,按照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但一般会将最大评估值作为股权交易的最低价或股权交易所挂牌的起步价,而无视“不同的评估方法均有其科学合理性”的道理。同样,国企在向战略投资者或个人增发新股的时候,也会将存量资产的最高评估价作为依据。

  这些做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他人对国资流失的怀疑,但却显然有失公允。可以预计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类似的情况也会较多地出现。为了消除此类因为偏重于强调防止国资流失而难以让其它参与主体享受到公正待遇的情况,消除市场各参与主体不必要的顾虑,建议将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参与国企改革的企业或个人都要一视同仁,切实将公平公正的理念细化深入到国企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和操作过程当中。

  比如,在对存量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要综合各种评估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公平公正地得出社会各方都能认可的资产评估值,并在股权增发、转让时均以此为依据。

  建立国企改革责任终结者制度

  上述《意见》提出,“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由此可见,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充分预料到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特有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实施改革。

  但正是在这些灵活多样的方式中潜伏着种种被斥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比如,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实力更强的、能将高水平管理和更多经营活力引入国企的意向方当然是首选,但其购买国企股权的出价可能低于其它意向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做出哪种选择都有可能落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口实。这些困境必然会成为影响国企顺利改革的不利因素,也会使具体操作者产生“秋后算帐”等担忧,从而迟滞改革的进度。为此,有必要在改革过程中建立并执行国企改革责任终结者制度。

  这一制度实际是“改革运作平台+责任终结委员会”的综合体,改革运作平台指的是一个信息公开、运作透明、监督全面的国企改革信息发布与操作平台,在互联网网上网下同时运行;责任终结委员会需由所在地区(省、直辖市等)最高级政府组织成立,由国资监管部门、企业管理专家、产业行业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的国企改革结果进行终审,确定股权转让等操作是否是市场化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情况。

  国企改革责任终结者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诊断国企改革中的隐患和缺陷,确定国企改革成果的合理性。如果终审通过,则意味着今后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出现何种情况,也不得追究国企改革操作者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等的责任。相信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使负责推进国企改革的责任者能进一步放下包袱、解放思想、勇于探索。

  突出问题导向,树立正确的市场观

  《意见》中的“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这实际上对基层的国企改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找准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改革。

  对于所从事行业前景不被看好的国企,其股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极有可能低于相应资产的评估值,若要实现资产变现、引入战略投资者,解决转型升级的问题,则需要做出资产“贱”卖的决策。一些国企若想要通过购买股权参股其它企业,进军前景看好的新兴产业,以解决产业层次低的问题,则极有可能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贵”买股权。因为市场的变化难以预测,所以此类操作极有可能被后来人视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真是这样,则“突出问题导向”也许只能是一个难以落实的要求了。

  因此,树立正确的市场观是保障国企通过改革顺利解决问题的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受制于国际国内经济走势的复杂性、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世界范围内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信息化时代市场供求和交易信息的瞬息万变等因素,具体到某一个国企,其资产价值也是随外部环境和市场而不断变化的。同时,资产的价值和价格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市场的供需情况,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

  从更深一层来讲,要解决国企的“问题”是要“付出”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这里同样适用。只有树立这样的理念,才能将“理性”引入国企的改革重组,更容易与其它合作方达成共识,也才能对国企改革中发生的国有资产转让或收购其它企业资产的合理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打消具体操作者的种种顾虑,使其放手探索国有企业的创新之路。

  综上所述,国企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成败与否事关国有经济的经营发展活力能否快速得到提升,事关中国经济主体能否尽快实现转型升级。任何改革都可能引起新的利益纠纷与矛盾,负责改革的具体操作者往往担负着巨大的精神与心理压力,这也必然会使他们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忧心忡忡、小心翼翼。因此,能否让他们轻装上阵且无后顾之忧也显得至关重要。

  若能为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者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改革环境,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创新改革文化氛围,进而使全国上下形成一种支持改革、保护改革的积极的社会与政治环境。如此,则改革顺利推进的可能性必然大大增加,由此带来的国有经济经营发展活力的提升也必然更为坚实有力。

  (作者单位: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