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年:供给管理让绿色和发展不再矛盾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08:42 作者:金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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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要绿色与发展共同实现,就需要让生产行为享受绿色贡献的正外部性的好处,付出环境污染破坏的负外部性的成本。因此,单靠公益和热情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首先,解决绿色与发展双重目标问题的方案应侧重在供给(生产)一侧;其次,应建立生产者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成本计价与收费机制;第三,应建立环境成本收费的使用与管理机制。

  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瓶颈

  2012年,一个专业词汇PM2.5走进了公众的视野,2015年2月,柴静拍摄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将社会对于污染的关注推向了高峰。人们一方面需要更多地生产产品,创造更多的就业,另一方面又要更少的能耗和排放,需要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河水和绿色的环境,无论从英国的雾都,到美国的洛杉矶汽车尾气污染,似乎发展与绿色一直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无法避免的障碍。

  绿色概念可以分为人类生存环境影响、生态系统影响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三大方面。生存环境影响包括对人类需要的水、空气、土壤及食物生产等方面;生态系统影响包括物种保护、气候影响等生态链条体系的影响,如建设水库、修建铁路公路可能阻断生物迁徙,碳排放可能造成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环境改变而造成生命物种灭绝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括对水、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既要环境更要发展

  从经济学原理分析可知,只有通过研究人类行为的规律性,针对将环境影响的外部性通过制度设计变为人类行为回报与成本的内生性,才能实现既要发展又要绿色的双重目标。应该通过社会价值观、法律政策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三个层面的共同管理,将绿色的正外部性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变为绿色行为主体的内生回报,将污染的负外部性通过税收、收费和处罚等方式变为污染行为主体的内生成本,最终激励人们多做正外部性方面的促进环境改善的行为,避免污染等方面破坏环境的行为。

  污染问题的解决,大致有改进生产方式、改进汽车等产品的排放等供给侧管理,和限制使用、限制消费等需求侧管理两类方法。如果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限制需求的管理办法往往是消极的,与人类生活水平的改善是矛盾的;改进生产、改进产品等供给大多是积极的,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同一方向的。

  分析伦敦和洛杉矶污染治理的经验,就能知道只有从供给侧入手,而非以限制需求为主,才能实现绿色与发展的目标。

  1952年12月,伦敦发生了“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人开始反思空气污染造成的苦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规定在伦敦城内的电厂都必须关闭,只能在大伦敦区重建,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还包括要求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冬季集中供暖。1968年以后,英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空气污染防控法案,这些法案针对各种废气排放进行了严格约束,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有效减少了烟尘和颗粒物。到1975年,伦敦的雾日已由每年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进一步降到5天。

  再看在历史上被称为 “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之一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面对这样严重的问题美国从供给侧着手,对汽车制造商和燃油生产商进行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的政策管理,目前加州汽车尾气有害物排放与上世纪60年代相比降低了90%,油耗降低了一半。

  绿色发展的供给管理路径

  若要绿色与发展共同实现,就需要让生产行为享受绿色贡献的正外部性的好处,付出环境污染破坏的负外部性的成本。因此,单靠公益和热情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首先,解决绿色与发展双重目标问题的方案应侧重在供给(生产)一侧;其次,应建立生产者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成本计价与收费机制;第三,应建立环境成本收费的使用与管理机制。当生产者认为污染会给其带来更大成本时,就会投入进行污染的治理,减少污染行为的发生,最终实现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生产。

  在此,我们提出三点建议:

  (一)建立国家与社会双重环境监测网络

  国家环保部门会在生产企业等产生污染的地点和居民生活的区域建立监测点,同时需要包括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按照国际或国内监测标准建立监测网络,形成双重、立体、公正、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方可获取污染排放的程度和数量,也可获取污染行为变化(改善或恶化)的信息,建立对气态、液态和固态多种排放的定期覆盖的监测网络,对排放污染的程度和数量进行持续和地域覆盖的监测,建立环境影响情况的数据采集体系和污染税费收缴的基础依据。

  (二)设立绿色发展主权基金,向污染者收费,向绿色贡献者奖励

  建立绿色生态主权基金,建立谁污染谁担责、污染重责任重、污染多责任多的成本责任承担机制,根据污染严重承担计算收费、税收与处罚标准,按日或月无限期计算排放污染总量及税费,纳入绿色发展主权基金,金额应能覆盖公共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直接与间接损失赔偿费用、行政监管与执法成本三大方面,并分级设立额外惩罚的比例,将收费、税收和处罚统一管理,收取的资金定向应用在环境治理方面,让未进行污染的无辜纳税人不再承担污染者的行为后果成本。

  (三)建立道德等社会价值导向层面、法律强制制度层面和社会公益等自发组织层面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应对体系

  鼓励社会组织进行绿色发展的宣传、监督与创新,同时国家也应投入资金开展绿色治理或绿色发展方面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研究,政府侧重与环境标准的制定、外部性内生化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基础科学的研究和社会价值的引导,社会进行监督,企业予以实施。当污染者承担更多的成本,受害者容易维权、容易得到赔偿,绿色贡献者得到正向的激励与鼓励,人们就会减少污染的行为,增加绿色的行为,发展与绿色就不再成为矛盾。

  (作者为诺亚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官、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