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市场化改革进程理应加快
来源: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08:09 作者:黄湘源

  资本市场终究必须在“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基础上,适时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切实推进注册制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此次股灾,尽管由于监管层及时、有效地控制了场内两融和场外融资的杠杆风险,整体市场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也出现了转危为安的契机,但当前市场的格局毕竟仍处于弱市的区间震荡和存量博弈,趋势性的投资机会也不免相对地有所缺乏,对此,市场理应要有理性的估计。也许我们不应排除超跌的市场在常态情况下理所当然会出现的反弹,甚至在某个较为适宜的时机或出现某种有一定力度的阶段性反弹,但在市场危机并没有完全解除,特别是某些带有体制性机制性倾向性的问题还没有通过根本性的改革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指望市场一个早晨就走完“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必要程序,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未来市场将如何在“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基础上推进注册制改革,事关资本市场未来健康持久稳定发展的大局,而目前却恰恰还未见较为明朗的大局安排。拖延改革不仅不会延长稳定状态,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问题如果越积越多,改革将会更加困难。而改革的风险越大,市场所将为之而付出的成本势必也就会更高。

  市场需要稳定,并不等于说我们的市场目前就不适应或不需要市场化改革,相反,正因为股市以往的某些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才使得以往的所谓市场化改革进程不免由于被掺入太多的利益输送和利益掠夺,而不得不令最终的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在某些方面甚至事与愿违,险些走向被利益团体所扭曲和利用的危险的方向。改革需要正名,更需要拨乱反正。改革不能单靠人治,而必须要靠法治。人治难免被掺入人性的弱点,而法治,惟有建立在拨乱反正基础上的法治,才是改革深化经济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中国终究必须在“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基础上,适时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切实推进注册制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不过,这里所说的市场化,同以往那种脱离了公开、公正、公平准则的市场化显然不是一回事,同背弃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弱势投资者群体的保护,一味向利益团体或利益同盟进行利益输送的市场化显然不是一回事,同脱离中国国情,以接轨的名义恨不得卖身投靠境内外投机资本怀抱的市场化显然也不是一回事。这是我们在讲到改革,讲到市场化的时候所不能不讲清楚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区别。最近,有关兼并重组的政策出现一项新的变化,借壳上市业绩承诺不达标的需补偿投资者。这就在很大程度堵住了利用并购重组中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漏洞。笔者认为,将来如果新股发行也可以借鉴类似这样的规定,对于遏制以往所司空见惯的虚假承诺,岂不也将会比那些光是做表面文章的所谓发行规则产生更为实实在在的效果?

  市场化改革不能急于求成,同样的道理,在股市已经发生重大波动,且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也还没有走完它所应走的过程的情况下,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证券法》修改也不得不作相应的推迟。这不仅是因为修法不能不考虑到市场的承受力,更重要的是修法本身也需要正视并应对市场所出现的新情况和由此而提出的新问题。市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地期待新修订的《证券法》积极总结此次股灾教训,并在相关方面能有更进一步的完善,道理也就在这里。换言之,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需要适当推迟修法,而更好地切合实际进行修法,也就必须更紧密地结合当前“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进程,推进未来以注册制为中心的市场化改革。在这方面,无论有关当局还是市场都不应也不能将当前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同《证券法》修法及注册制改革割裂开来,而必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才是推进资本市场进步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