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提振市场信心关键要严惩背信行为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05:27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在一个缺乏信用的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受到伤害。  

  近日深交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对锐奇股份、东方网络相关当事人涉嫌背信行为启动处分程序。笔者认为,诚信是资本市场基石,只有全力提升市场信用水平,才能提振投资者信心,扭转股市颓势。

  2015年8月24日,锐奇股份披露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9名董事会成员表决一致同意该方案;但该议案在9月11日公司股东大会上被否决,其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吴明厅投出反对票。另外,东方网络也有类似情况,先披露高送转信息,然后又称不能如期实施。

  从本质上讲,证券市场就是一个信用市场,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运作经营等都依靠信用。比如说,上市公司股东负责出资,但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委托董监高从事上市公司管理经营,董监高对股东就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核心就是:“受信人只要委以信任,那就必须全力以赴为他人利益,而不得有任何欺骗;一旦获得影响力,那就不得利欲熏心、工于心计和损人利己;一旦掌握了个人控制的手段,这些手段就必须只限于诚实的目的”。董监高作为中小股东的受信人,其权利行使就不能对中小投资者有任何欺骗,必须限于诚实目的。

  目前我国《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合称信义义务或诚信义务);第148条还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第149条规定,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董监高背信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如何赔偿投资者损失,目前还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另外,目前《公司法》也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也负有诚信义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些投资者之所以对A股市场失去信心,主要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市场主体缺乏诚信、缺乏契约精神,市场中尔虞我诈的陷阱太多,投资者投资股票,犹如抱着一颗颗随时会爆炸的地雷,说不定就会发生什么意外,屡受欺骗的投资者要么只能忍痛割肉离开股市,要么只能抱着短期投机的心态参与股票投机。在这样的市场氛围下,投资者心态脆弱、犹如惊弓之鸟,大盘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四处逃散。

  眼下A股市场正处于磨底寻底阶段,如果要让市场尽快见底,就必须尽快提振投资者信心,而这唯有打击市场背信行为。股吧中有投资者表示,对上市公司出尔反尔的高送转方案,有关主体应该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损失。笔者认为,唯有对市场中的背信行为彻底追究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才敢安心持股、长线投资。显然,目前追究背信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制度还比较缺失,今后这方面还需要从法规制度上予以完善。

  当然,对于出尔反尔的高送转方案,也可从虚假陈述的角度追究有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这可能涉嫌误导性陈述,而目前追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的制度已经相对比较完善。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披义务人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锐奇股份6月23日公告称,公司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公司进行中期“10转15”的分配方案,公司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均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吴明厅同时也是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在董事会审议这项分配方案时投的是同意票,然而在股东会却投票反对,前后矛盾,或许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在一个缺乏信用的资本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受到伤害,这样的市场充其量也只能是个投机赌博市,要打造健康股市,就必须提高市场信用水平。去年9月,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市场行为诚信约束,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强化对背信主体的惩戒和约束,不仅要让其受到应有处罚、赔偿受害投资者损失,而且要让失信主体今后在市场上寸步难行,唯有如此,A股市场才能获得重生。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