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舜:以法律之剑断人贩之链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7日 08:29 作者:陶舜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这意味着依法打击人贩子,我们正针对买卖这两个环节进行精准断链。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面临定罪判刑的处罚。

  应该说,这次法律调整吸收了过去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也契合了新形势下的打拐实际和舆论呼声。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坐实坐大了买方市场。这几年民间对人贩子的舆论声讨一浪高于一浪,两个多月前,媒体还在热闹地讨论有关“人贩死刑”的相关议题。有着900多万微博粉丝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曾多次呼吁“买方一律入刑,加重收买责任,以从源头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的土壤”。此次刑法修正案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现实与舆论的积极回应。

  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与不追究刑事责任比起来,有本质差别,威慑力也大不一样。

  此次修法过程中也有专家呼吁“买卖同刑”,但这种观点忽略了贩卖和收买儿童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别,片面强调了刑罚目的,且拐卖行为比收买行为严重,一定程度上可以与收购赃物的上游犯罪与收购赃物行为相类比,但刑法并没有对其同等处罚。加大惩罚力度并非只有实行“买卖同刑”一种途径,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比如适当降低收买行为的入罪标准,以及增加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幅度。这次修法正是如此。

  但毕竟,从法律看,刑责不是目的,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要找回孩子。从情绪看,“一律死刑”在法治社会,尤其是在全球普遍取消死刑的趋势下更是完全不可能实现,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指斥罢了。在法律的护翼之下,打拐还须动员更多力量,升级技术侦查和筛查手段。而这个部分可能会成为接下来打拐工作的重点。举例来说,在充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给新生儿建立全国联网的数据库,每年或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这既是人类学研究的大数据,更是孩子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孩子被拐,这个数据库就能大大提高找回孩子的概率。

  电影《失孤》讲述的就是被拐儿童和失孤父亲的寻亲故事,其中有句台词说:“他来了,缘聚,他走了,缘散;你找他,缘起,你不找了,缘灭。”其实寻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失孤的父亲来说,“在这十五年里,只有在路上我才觉得自己对得起他”,然而对一个社会来说,以法律为准绳、以群众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结一张牢固的安全网,才对得起有被拐之虞的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