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走偏锋】
建议设立大股东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由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或者监管部门来充当股东纠纷的调解人。
*ST新梅8月11日公告称,公司违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8月10日自行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ST新梅表示,在法院裁定之前,公司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东资格,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发展下去就可能形成“双头董事会”乱局,对此应全力防止。
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20人,合并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52人,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罗炜岚女士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庄友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七项议案,将一些现有董事罢免、同时将王斌忠方面的人士选为董事、监事。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这或许涉及王斌忠账户组是否拥有股东资格,不过尽管目前法院对此裁定结果还未出来,但笔者根据现有信息,揣测相关各方似乎没有否定王斌忠行使正常股东权力。
首先,监管部门没有明确否定王斌忠账户组行使正常股东权利。前段上海证监局对*ST新梅投诉双方分别发送《答复函》,在对*ST新梅的答复函指出:“已要求相关方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不过,寄送给开南方的答复函则多了一条,监管部门“已督促相关方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表态虽模棱两可,但并没有明确禁止王斌忠账户组行使股东权利。
其次,该次股东大会应该得到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配合。要召开股东大会,哪些人具有股东身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这个必须搞清楚,否则股东大会就开不成,而这必须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既然该次股东大会成功召开并表决,这或许离不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配合。
其三,该次股东大会应该得到了交易所的配合。该次股东大会还附带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而无论这两种其中任何一种,都离不开交易所的配合。
也就是说,尽管法院裁决还没有出来,但或许王斌忠账户组已经将生米做成了熟饭,不仅自行组织的股东大会已经召开,而且在会上正常行使了股东表决权。若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目前*ST新梅的董事会成员有不小变动,当然这并没有得到现有董事会班子的认可,“双头董事会”呼之欲出。
之前,*ST新梅方面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权资格,不允许其参加*ST新梅的股东大会,而王斌忠账户组自行组织的股东大会,*ST新梅董监高及另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又不参与,导致两方大股东各自搭台、各自唱戏,如此形成“双头董事会”格局,未来上市公司或可就同一事项发布“两份董事会公告”,新旧董事会“抢公章”、“闹现场”、“阻进驻”也或由此而生。
就本案而言,与其有关各方默认王斌忠账户组可以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还不如直接由监管部门明确,这样两方大股东才可一起召开股东大会,其所形成的表决结果才更加公正,所形成的董事会等组织架构也才能得到双方认可。至于王斌忠账户组在违规举牌后的“改正行为”是否到位,怎么定义违规收购后的“改正行为”,这是另外一个话题,这个要从制度根源上予以解决。
一旦出现“双头”董事会,上市公司治理就必然形成两方无谓内耗,双头董事会形成的一些决议以及由此产生的实务操作,还可能产生不可逆的法律结果;双头董事会导致公司内部控制面临重大缺陷,不要说推动上市公司发展,就是守住现有摊子都很难。笔者认为,放任大股东相互内斗,凸显A股市场价值弊端或空白;虽然两方大股东可将争执付诸法院来判决,但这样费时费力,建议建立大股东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由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或者监管部门来充当股东纠纷的调解人,迅速调和冲突,防止事情越搞越大,从源头防止“双头董事会”形成。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