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各方长期博弈,“十年磨一剑”的新预算法于8月底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从明年初开始正式实施,短短一个多月里,配合新预算法实施的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继续深入部署预算制度的具体改革。
《决定》涉及到预算的编制、执行、公开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共包括七项主要内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这七项都瞄准了当前预算问题的要害,如果能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实,中国预算健全程度与政府财政的公信力都应会得到显著提升。
明确要求实施全口径预算是近年来预算制度改革的一个亮点。其实,从2011年开始,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口径预算就已经基本成形,这四项也常被俗称为政府财政的“四本账”。不过,中国目前的全口径预算制度还只是一个雏形,要走向成熟,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要做,尤其是四种预算的覆盖范围和彼此的关系,还需要得到更明确的厘清。比如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来应该包括所有国有企业带来的政府收入,但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并不包括在此类预算之中。在公共财政预算等其他类型之中,也存在类似的定性、彼此边界不明晰的状况。
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根据不同种类的政府收入的来源与性质,对其进行明晰的定性,将同种类型的政府收入归并在一起,清晰地纳入到四种预算之中,进而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建立起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确保四类资金的使用与去向都符合各自的定位与功能。与此同时,对于政府“四本账”彼此之间的资金往来,也要订立明晰的规则,比如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动用其他资金来进行弥补和调剂,而这方面应该有明确的方式和程序。
预算制度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当前预算权的配置结构不合理,预算基本上仍然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机构的影响力太弱。故而,应该强化立法机关的权力,让人大对预算的审批实质化,同时实现常态化,不仅要审查预算的贬值,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而且,立法机构还应拥有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问责的权力。与此相比,更重要的是民众广泛呼吁的“阳光财政”,通过预算公开,让老百姓了解到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与去向。当然,很重要的前提是明晰和细化预算科目,不仅让民众看得懂,也要让人大代表能有效地实施审查权。
中国财税体系的一大特点是存在着普遍而广泛的非税收入,据统计,在2012年非税性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40%多,而与税收相比,政府部门在收费时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因而极易加重民间负担。非税性收入过多,也是虽然学者认为中国宏观税负并不算高,但企业和民众却深感税负沉重的原因之一。为此,必须加快各种“费改税”的进程,让更高比例的政府收入能够以税收的形式体现,从而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中央政府必须明确一个原则—税收设立权属于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各部门与各级政府对政府收入项目的设立权和支配权,坚守“税收法定”原则,清理和制止那些超越了部门职权的设税、收费行为,清理和取消各级政府部门擅自设立的专项基金和政府性基金。当前以各种“条例”、“规定”形式存在的税收或者收费,都应该根据《立法法》的要求,转化为相应的规范化的法律或法规,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让税收具有公信力。
预算改革的另一大任务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让二者的财力与所承担的事权相匹配。比如说,如果中央希望地方更多承担起向本地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那就必须保障地方政府享有相应的财力,避免出现“中央请客、地方埋单”或者相互推诿的现象。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属于经常性的刚性支出,只有明确了此类支出的筹资模式与出资责任,户籍、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改革才能“有米下锅”,否则极有可能沦为空谈。
预算法相当于“经济宪法”,只有约束住了政府的“钱袋子”,政府的权力行使才能被真正关在笼子里监督起来。转变政府职能是中国确立的改革方向,但现实中之所以仍存在着政府之手伸得过长的各种情况,政府财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只有建立起健全的预算约束制度,才真正谈得上政府职能的转变。
建立起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走向现代国家治理的第一步,也是建立现代公共财政的第一步。预算和财税改革负有一些功能性的责任,如缓解地方债风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等,但更重要的是它承担的价值性的功能—财税是政府掌握的最为重要的资源,包括预算法在内的财税法改革,关系着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的基本边界。因此,预算改革中,必须将有限政府、预算法定等原则贯彻到方方面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