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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需兼顾长短期目标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5日 06:11 作者:吴卫星

  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列入调整范围,意在提醒商业银行对即将开展的可转让大额存单业务做好准备
  ■吴卫星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对原有商业银行存贷款计算口径进行调整。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其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存贷比越高则风险越大,如果存贷比太高,银行则可能因为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引发挤兑风险。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防止银行过度扩张,通常认为要对银行的存贷比设定上限,我国银行业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
  存贷比上限管理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在中国银行业已经存在了近20年,但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这一手段逐渐显得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而备受质疑。首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贷比上限管理被认为是合理并且卓有成效的。1995年前后,存贷比上限管理被引入中国银行业,可以说与当时中国特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非常适应。在当时银行业务相对单一并且资产和负债基本都由贷款和存款组成的情况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积极作用。20年过去,在中国银行业业务多元化发展、表外业务日趋丰富的前提下,简单地运用存贷比已经不能体现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差异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但由于存贷比是由《商业银行法》规定实施,所以彻底更换或废止需要全国人大继续修订该法案来完成,时间周期相对较长。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适应银行业资产结构多元化发展、定向增加贷款扶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银监会此次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是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原有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这三方面的调整与财政微刺激、央行定向降准等一系列近期推行的稳增长政策是相互补充的,也充分展示了明监管层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姿态。
  第一个方面的调整是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币种口径的调整有利于单独管理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同时外币存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借助存贷比来展开外币流动性管理的必要性不太大。总体而言,币种调整对中国银行业的营销有限,因为外币存贷款占比较小,剔除后对整体存贷比相对影响较小。
  第二个方面的调整是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六项:第一项是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第二项是“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第三项是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第四项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第五项是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第六项是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其中这次调整新增的项目为支小再贷款所对应贷款以及第四、第五项中的内容。其余项目在此之前计算存贷比中已经扣除。
  该《通知》新增项目剔除的分子项目,主要是具有稳定来源且不用存款发放的贷款部分。新增内容主要体现的依然是延续对农业、小微等领域的定向扶持,缓解部分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起到了定向刺激的作用。另外第四项中内容也为商业银行发行更多新型专项债券以增加其借贷能力提供了可能性,这一政策下,商业银行可能通过债券融资发放贷款来替换存量贷款,使得贷款扣除规模上升,缓解吸存压力。总体而言,存贷比分子的调整表达了监管层对实体经济成长的关注,期待通过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使得更多资金流入“三农”与小微企业,并降低其融资成本。
  第三个方面的调整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了两项:第一项是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第二项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作为银行稳定资金来源,在存单售出后并不会因为交易行为发生而对银行的负债产生影响。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目前仍未开始,但此次银监会仍将其列入调整范围,为其未来的推出做好了铺垫,同时也是提醒商业银行对即将开展的可转让大额存单业务做好准备。鼓励外资法人银行吸收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的存放净额,也有利于吸引外资支持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而之前备受关注的固定期限非结算类同业存款,在此次通知中没有被纳入分母项中,主要也是基于目前仍需不断完善同业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过早将固定期限非结算类同业存款纳入可能会导致银行存款重复计算,显示出监管层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高度重视。
  银监会本次调整是在广泛考虑社会各界对于存贷比调整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反馈,进而推动明年对《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可以预期此次调整在短期内会对实体经济的成长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并且有利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但更应该关注长期效果。
  首先,虽然此次贷存比调整幅度有限,但是仍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吸储的压力,降低了银行成本,同时也表现出监管当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态度。
  第二,就目前不明朗的经济环境而言,各商业银行还在应对持续上升的不良贷款,放贷的风险偏好在降低,多家银行对于不良贷款业务进行了展期。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存贷比调整释放了一定量的流动性,但由于数量较少,所以能否有效促进实体经济迅速成长并且让资金真正流入“三农”和微小企业还有待验证。
  第三,存贷比计算口径的调整理论上应该主要集中于长期目标。作为法定监管指标,其计算口径不可能也不应该经常调整。这次调整一方面的考虑是在对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对过严的存贷比上限管理进行放松,这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另一方面的考虑是通过支持“三农”和微小企业对实体经济进行定向刺激,这个目标是短期的。如何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进行平衡是一个重要挑战。
  第四,对当前中国银行业而言,存贷比不再是一个完美的流动性风险度量指标,作为法定监管指标的必要性需要深入讨论。存贷比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特点,特别是没有考虑银行存贷款以外其他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情况。随着银行业多元化业务的发展,存贷比的缺陷已经变得突出,存贷比的高低已经很难准确反映出银行的实际流动水平。同时数量上过于严苛的存贷比,严重阻碍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在严苛的存贷比上限管理下,一方面商业银行相互之间就会因为吸储压力过大而抬高利率水平,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体系也在不断“创新”来规避存贷比监管,导致所谓的影子银行体系急速扩张。
  总的来说,此次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举措,既希望达到定向刺激的短期经济效果,也在尝试达到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条件的长期目标,可以预期会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进而促进实体经济的成长,但未来如何继续改进存贷比上限监管,依然是监管层面临的一个重大调整。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用金融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