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顾雏军,“代小股东”索偿
深圳商报评论员 傅盛宁
曾经的“资本大鳄”顾雏军再次成为被告。香港证监会日前向当地高等法院递交诉状,要求顾雏军对格林柯尔的小股东作出赔偿,并申请禁制令,禁止顾雏军出售持有的海信科龙H股约1.07亿股。顾雏军创立的格林柯尔于2000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香港证监会称,顾雏军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串通公司其他高层,批准格林柯尔及其子公司向市场发布多份经审核账目及全年业绩。其中部分账目内容属虚假及误导性,包括夸大公司所持的存款及隐瞒部分债务,令公司的资产净值每年被夸大4.9亿至10.6亿元人民币不等,也令格林柯尔的收入及盈利被高估。格林柯尔2005年8月1日被停牌并在2007年被除牌。而顾雏军也一直官司不断。
香港证监会给内地股市监管提供了诸多启示,其对顾雏军的处罚有几个亮点。第一,这种处罚是通过向香港当地高等法院起诉谋求实现,走的是法治程序;第二,香港证监会“代小股东”索赔,是站在投资者立场,维护投资者利益。这对维护香港证券市场的公正至关重要。6月23日,香港证监会表示,正寻求冻结顾雏军约15.9亿元的资产用以赔偿1300名少数股东的损失。经香港证监会查实,顾雏军通过他人代持秘密持有约1亿股海信科龙H股股份。按周二收盘价计算,这些股票值8.96亿港元。如果当地法院判顾雏军败诉,这笔罚款的金额,将使得每位股民平均获得68.92万港元的赔偿,这一惩罚与顾雏军违规造成的后果是相称的。第三,虚假陈述在香港股市里是个“大罪”,处罚或索赔的额度可以高达数亿元,这体现了香港资本市场法律规章对虚假陈述的态度。
虽然这几年A股上市公司比过去规范,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并没有杜绝。A股要完善制度,可从香港股市得到借鉴。A股上市公司有2500多家,以后将更多,监管成本很高。有关法律制度应当容许股民集体诉讼,通过股民索赔形成强大压力,使上市公司不敢违规。上市公司违规,应当补偿股民和机构投资者的损失。从历史看,A股投资者成功索赔的案例并不多,这显然不利于完善A股的治理。
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额,也应当大大提高上限。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最多处以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最高罚款额也仅为30万元。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违规违法成本太低,即便不那么走运被查出,所缴罚款远不及违规获得的收益,这种状况亟须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