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暂停二维码支付、网络信用卡叫停、限定第三方支付的个人转账消费传言,这连续三个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重磅消息,使得市场各种言论汹汹然扑面而来。
这些信息出来的路径却是显得较为奇特,监管部门此前也并没有过什么铺垫,而且不是主动对外发布出来的,是被媒体率先捅出来。市场显得措手不及,惊诧莫名。其实,这段时间以来,这种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关于影子银行的“107”号文、银行监管的“9号文”、存款利率自律公约等等,都是在监管层没有铺垫、市场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出来的,而且涉及到改变现有金融业务格局和方向的条款被市场反复解读。
我们认为,一方面有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博弈的成分在里面,被监管者希望提前泄露包括征求意见稿在内的监管文件,希望通过舆论来为自己的博弈加码,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监管层在监管政策制定上不太注重铺垫,给人一种行政强势的印象。这就导致市场反弹和批评之声涌现。
监管者在面临这种接二连三的事件之后也应该在程序上有所反思。当然监管者制订监管政策是天经地义的,每一个政策出台背后也自有其道理。但是在市场经济下,监管政策的制定并不简单是“我就要制订,你必须执行”的逻辑,让市场认识到监管的必要性,以及从法理上、现实上、行动上去认可监管政策更为重要。最重要的是,监管者制订的监管政策不能让外界解读为都是为了维护既得利益金融机构。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在媒体曝光后,诸多舆论都理解为,监管层这是为了“护犊子”,是在限制金融创新。监管者原本正常的监管想法,却被理解成传统金融业务与金融创新对垒的手段,与监管初衷谬之千里。
全球范围来看,很多金融创新一开始都没有受到监管,不仅是因为还没看清该如何监管,而且也不知道它能不能长大形成全局效应。当然再出彩的金融创新最终都要纳入到监管范畴,但是监管规则的制定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并且要想清楚必要的推进路径。
我们也坚定地认为,即使是互联网金融也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那么互联网金融也必须要有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当然也还要有市场准入的公平机会。金融领域在传统之外的创新是必然的,而且也是无法阻挡后来者的进入的。监管的责任是维护所有主体有平等进入的机会,而不是设立门槛阻止后来者。
另外,金融行业比较特殊,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那么监管的原则就应该围绕信息披露来制定防范风险和不公平竞争的监管政策,任何互联网金融产品都得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也有尽责告诉投资者特别是弱势投资者其投资产品风险的义务。让更透明的金融创新处于竞争有利地位。
当下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监管政策,很多都是对金融创新结果进行限制性监管。监管层除了泛泛地说在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同时要加强监管的空话之外,并没有解释监管法理基础是什么。我们既没看到监管层的调研结果,也没看到这些互联网金融创新出现的大量违规和负面信息成为监管的依据,这样很容易被外界理解为,监管层在“感觉”这个创新可能会出问题。法律条文要在现实基础上制定,这样实行起来才比较顺当,也不太容易出现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的情况。
但是,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经常是模糊不清,经常变动的。在美国,很多时候行业自律是为了避免政府监管。政府也有预算约束,不可能监管一切。所以,威胁一下“你们自己不自律,我就要来管了”,迫使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分担政府的监管成本,也是提高政府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如果出了问题,政府就可能扩大监管范围,取代原来行业自律的一些功能。像美国的会计制度原来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更新的。安然(Enron)等公司问题出来后,国会就建立了一个监管会计制度的部门。纵观美国历史,很多政府监管职能都是从行业自律演变出来的。先有了行业已经运行过一段时间的自律规则,再以此为基础制定法律法规,实行起来也比较顺当,不太容易出现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