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首次全面修改,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如除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等。
我们乐见这些新消费时代的新气象,但是仅仅增加严苛的条款,消费者就能维护自己权益了吗?我们知道,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时间、精力、财力等维权成本都耗不过相比更为强势的商家。有人曾对此提出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像为了追回一只鸡,还要杀到一头牛。况且杀到一头牛,未必能够追回一只鸡。”所以更常态的是,消费者可能放弃,就当吃亏是福,吸取教训好了。
这是因为知道成本高,而不愿去维权的情况,当然也有人就是“轴”,要讨个说法,那新问题就出现了,维权有哪些渠道?我们耳熟能详的维权渠道可能是曾经的“中国质量万里行”这样的电视节目,那么,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除了通过媒体集中曝光,还有什么途径吗?
在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项解决那些认为不值得诉讼的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让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免于受到损害。因此,集体诉讼又被誉为是“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
在日本,其政府通过成立消费者厅,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规以及行政管理工作;此外,还有一些像“日本消费者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会通过调查研究向一般消费者提供相关统计信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以及监督企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联盟同时还可以监督以消费者厅为首的各中央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日本政府还开通了一条消费者热线。该热线可直接连接到各地方的消费生活中心。
而目前中国可能更多是通过消费者协会来解决消费纠纷问题,但消协名义上是民间团体,实则依附于工商行政部门。因此,地方消协与企业商家合作圈钱的,甚至将屏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变成敛财砝码的各种报道层出不穷也就不奇怪了。
我们看到,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已经重新界定,由原来“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消协应履行相关公益职责,其中重要的一条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但新《消法》对于消协的这些职责规定目前只是原则性和粗放式的,很多实施方法还待进一步细化。而且,消协本身行政化色彩严重,能否真正去行政化,成为真正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这是将来它是否能够为草根代言的关键。
我们认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许可以放宽民间消费维权组织的登记,让其与消协形成良性竞争,同时,也让消费者在维权路上多一种选择。
在新《消法》正式实施的时候,除了那些引人注目的新条款,我们还应敦促政府摒弃行政监管的单一模式,推动公平市场竞争、政府监管、民间组织、法律多位一体,联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诉讼、集体诉讼等权利,并在建立保护机制后,将这些机制常态化,如此才能提升消费者与商家抗衡的能力。
只有为消费维权营造一个长期的良性机制,才能让“消费者维权日”免于一年一次应景活动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