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近日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次会议,表明全方位的深化改革进入了更具体的落实阶段。继中央层面的改革领导小组建立之后,地方层面的相应机构也开始陆续组建。
中央的这次会议,提及一个概念,即建立改革责任机制。这意味着,未尽改革责任者,将在此制度规范下被追究相应责任。论及改革责任机制,当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建立机制,二是践行制度。
在目前的背景下谈及建立改革责任机制,确实是必要的。自1978年启动改革之后,已有30多年的改革历史,这个过程中有经验,亦有教训。该改革时却不改,其后果自然不言而喻。即便是错过改革时机,迟延改革,代价亦是惨重。许多人常说,当下推进改革,既要讲勇气,也要讲智慧——而能够把握改革时机,便是一种智慧。
当整个国家下决心要全方位地深化改革时,确实应该警惕那种对待改革的消极态度。改革既是“破”,也是“立”,实为不易。改革需要改革者有担当,也会触及利益。特别是到了“改革触及利益越来越深”的阶段,消极改革、敷衍改革等现象的出现,完全是有可能的。当有些人不愿改、不努力去改或推延改革时,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就需要依靠制度明确未尽改革的责任。
建立改革责任机制,是避免改革责任虚化的可能。改革责任虚化,是对时代的不负责,也是对国家前途的不负责。正如一个现代政府需要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全面深化改革的事业也同样需要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改革责任机制有倒逼作用,也有约束作用。
一个高质量的责任体系,需要科学、刚性、可操作,这三条缺一不可。改革责任体系也是一个有机整体和完整链条,从责任设定、责任履行、责任监督到责任考核,直至责任追究。过往的许多教训一再表明,制度不能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且有“责”就要“问”。当某些人未尽当尽的改革责任时,就必须承担起一定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以及道义责任。
建立改革责任体系,其难点不只在于厘清责任本身。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同样很难做到。改革的责任如何界定,的确并不简单。此前,曾有一些地方推出改革“试错”论,主张宽容对待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失误——那么,改革的探索性失误与未尽改革责任之间边界在哪里,需要弄清楚。当然,更多的时候是改革目标已然清晰、共识已经形成,关键还在于执行改革,落实改革。
必须承认,过去在政府责任的考核和行政问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处。这也提醒改革责任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问题。强化改革责任的考核,理当成为改善政府绩效评估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缺少刚性的考核,改革的责任实际上不可能真正得到担当。
责任追究是否刚性、有力,同样关乎改革责任制度的成效。要想这个制度不沦为“稻草人”,就在于制度不能只是吓吓人,而是有动真格的能力与勇气。改革不力、迟延改革就该被追责,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到道义责任,总要有合适的、到位的追责能力。
概言之,建立改革责任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标是为未来全面深化改革护航。在改革阻力重重、需要“啃硬骨头”时宣示未尽改革的责任,也是向各种阻力表明清晰而坚定的改革态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以制度确保在位者的改革责任,至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