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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不同利益主体博弈应当常态化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05:31 作者:乔新生
  【言为心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是常态,关键就在于政府能否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2013年12月13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针对2013年12月11日中国烹饪协会以公开信的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呼吁,公开作出回应,认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上述职责的具体落实。
  至此,这起因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处理北京市烹饪协会不公平格式条款而引发的纠纷尘埃落定。不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的回应是否针对北京市烹饪协会提出的具体问题,这种直面不同利益主体的商业诉求公开作出正式答复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充分肯定。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烹饪协会之间的这场纠纷,是因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禁止自带酒水”等不公平格式条款而引发的。这场纠纷之所以引人注目,根本原因就在于,北京烹饪协会公开拒绝承认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禁止自带酒水”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认为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则指出,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单方面拟定、重复使用并且不与对方协商的特征,不少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合同弱势方的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的回答非常得体,但是,却没有触及具体的问题。从程序上来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北京市场出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但是,在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不公平格式合同中,是否存在正当合理合法的格式合同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并没有给出正面的回答。
  笔者认为,作为市场综合监督执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市场交易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但是,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最重要载体。在合同监督执法检查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契约自由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当初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曾经有学者主张把合同的监督管理排除在外,因为害怕政府执法机关的介入,扭曲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合同监督管理的内容,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监督执法检查的责任。但是现在看来,如果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缺乏必要的认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背景缺乏必要的了解,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更大规模的纠纷。此次北京市工商局把“禁止自带酒水”列为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值得认真研究。假如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或者合同条款事先表明“禁止自带酒水”,那么,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经营者,而不必签订合同,在一个自由充分竞争的市场里,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即使在北京这样的市场,也有很多企业譬如“东来顺”从来都不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说明只要确保行业自由竞争,那么,就不要害怕经营者禁止自带酒水,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许多潜在的消费者拒之门外。
  但不管怎样,我们有理由对这样的公开回应表示赞赏。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是常态,关键就在于政府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恪守本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假如执法机关偏袒经营者,那么,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过来,如果执法机关奉行民粹主义,为了得到众多消费者的认可,而损害经营者的利益,那么,经营者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执法机关与经营者之间有矛盾不可怕,可怕的是暗箱操作。我们希望北京烹饪协会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到那个时候,执法机关就不能自说自话,司法机关就必须对类似于“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

原标题:不同利益主体博弈应当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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