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社关系需政府自我改革释放社会空间
本报评论员 刘波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快中央7月底正式提出的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确能推进简政放权,这需要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通过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来实现共赢,而绝不能理解为政府放弃本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及不愿接受民众监督和追责。而要让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实现服务型政府转型,就必须就购买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制定一套严格细致的法治化制度。
购买行为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统一规范,还必须遵循一些前提性原则,比如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且效率更高的服务,才由政府向其采购,在采购之前通常要经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等。同时,其绩效应有第三方评估,是否达成所设想的成效,是否比政府直接提供更高效,均需经过严格评判论证。《通知》只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信息,但在政府与民众力量严重不平衡情况下最重要的并非信息公开,而是绩效评价机制,必须能通过评价来修正不合理、有猫腻的购买行为,取信于民。
当然,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应是独立自主的组织,在接受委托提供公共服务时,和政府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可以通过一定机制来维护自己权益,得到公平对待。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却更多是依附性社会组织,甚至直接就是政府设立的组织,这样的购买如果没有很严格监管,就将无异于一种利益输送,就像《通知》所警告的那样,“两头占”,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这会让购买服务演变成一种左右口袋掏钱的游戏,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与腐败危机。
当然,当前国内独立的社会组织出现时间晚,发展缓慢,以新生社会组织居多,并带有种种新生事物的乱象。同时政府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私立组织的权利缺乏法治保障,资金来源也受政府主导的金融体制限制,都导致社会组织先天不足、后天乏力。而且政府还在利用权力和资源优势,控制和干预社会组织,使之依附于政府,干扰了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使其习惯性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的资源,变得消极被动。
不过,“解铃还须系铃人”,改变这种现状仍需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疏通社会机制,既不责任缺位,也不权力越位。现在需研究的是通过何种机制,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起到培育、促进这些新兴社会组织的作用,而这就需重新定位政府功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总之,实现服务型政府不仅是目的,也是重要前提。《通知》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但其实先实现后者才能有效实现前者。政社关系的正确处理需政府以自我改革来释放社会空间,放松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和降低登记准入门槛,提供健康的外部制度环境。毕竟,唯有在一个对政府存在有效监督的社会中,才会有正外部性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否则购买将是对所有人利益的更大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