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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完成行政审批的法治化转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11:09 作者:刘波
使之转型为政府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而非社会负担
本报评论员 刘波

    继9月26日国务院下发通知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后,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又表示,正在研究起草意见稿,规范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并将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归结为“摸底核实、取消下放、规范优化、严控新增”四项。 

    其实,可以再进一步把中编办公布的四方面改革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另一类是程序性地改变审批方式。减少对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资格许可,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政府角色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督,都是实体改革。程序性的改革则是把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成统一目录,在阳光下公开,让公民和企业真正有章可循,同时优化流程,规范审批过程,如建立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等。

    至于推进改革的途径,这次提出的强化评估机制、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和公开与监督机制都很重要。评估机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让直接受影响的民众成为评估主体,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而不只是靠政府机构和专家学者评估。此外,不仅要在设定审批前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而且要在对审批效果进行事后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某种可逆性机制,比如让司法审查更多地对抽象性的行政审批发生作用。 

    2004年我国在已加入WTO的背景下颁布《行政许可法》,就是要求行政审批必须在法治化的轨道之内运行。就进一步的改革而言,需要对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监督责任形成制度化的整体规范。从规范中央政府的审批行为入手,清理地方政府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和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多头重复审批,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并约束地方以审批为名实行保护主义的冲动。 

    应当进一步减少需审批事项的覆盖范围,只要有可能,就尽量由公民、企业自发形成的自律性组织、行业性组织来承担规范职能。对于那些改革要依然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而言,需要将其纳入彻底的法治化、公开化轨道,使其对于公民和企业来说可预期、可申诉、可调整、可救济,使之成为政府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而非强加于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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