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首次提出金融创新“栅栏”原则,引发人们关注。与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行事风格相比,尚氏监管表现为更多的弹性,“栅栏”原则正是尚氏风格的又一次体现,其中饱含深意。
第一,鼓励创新,允许拆墙建栏。当前中国,经济金融形势复杂,一些外国学者预言亚洲会再一次发生金融危机,此次中国难逃一劫。风险集聚问题自然也引起了中国决策层的高度关注,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摸底。在此节骨眼上,人们更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中国金融业是否创新过度,还要不要创新?作为监管者,尚福林抛出的“栅栏”论无疑是给出了一种答案。中国的金融创新没有过度,应鼓励适度创新。无独有偶,中国新一届政府在近期提出打造经济升级版,强调创新是关键因素,要求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的全方位创新,实现经济质的飞跃,让经济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台阶。这样的观点,显然是一脉相承的。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创新和发展是我们当前所需要的,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才能不断地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以综合化经营为例。近年来综合化经营被看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更是摩拳擦掌。可综合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带来服务能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的提升,也可能带来风险传染性、复杂性、破坏性加大等问题。银监会提出的“三大隔离”原则,即机构、业务和退出三大隔离,期望通过强化集团并表,设定全口径大额风险暴露限额和风险容忍度,严格控制整体杠杆水平和总体风险水平。从防火墙到栅栏,从封闭到开放,表面上看是开了一个口子,实际上强调的是有序发展。这不是无奈之举,也不是监管的让步,这是监管理性的表现,是一种包容,展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管者的一种态度,一种选择!
第二,有限创新,强调内外有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创新不是对过去的简单抛弃,也不是一味地标新立异,它是一种“扬弃”的过程。银监会之所以强调要有限创新,就是要释放这样一种信号:在栅栏内允许开动脑筋,自由活动,可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前提是不能“破栏”,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为所欲为。一家金融机构不管你规模有多大,如果无视民意,无视监管者的存在,严重违规经营,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以理财产品为例。这几年理财业务飞速发展,9.08万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市场确是个大块头,但理财市场鱼龙混杂,令人心忧。为规范理财业务,银监会下发了8号令,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管理,特别是非标类产品占比最高不能超过35%。允许在“栅栏”内探索理财业务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但严禁“飞单”销售,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显然,这就给理财业务划了一条红线,理财业务要遵守游戏规则,要像孙悟空一样给戴上“紧箍咒”。第三,规范创新,完善法人治理。创新不是为了作秀,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这是我们必须把握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也许有人认为,创新是一个乾坤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结果打着创新旗号的“伪创新”粉墨登场。众所周知,栅栏关牛是可以的,虽然不能指望所有的牛都能做到“吃进去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但至少牛比较老实、肯干,但若变成了猫,那就另当别论,牛栏关猫那是形同虚设。所以,牛猫分家,分类处置是“栅栏”原则成功的前提。以农信社改革为例。农信社改革要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兼顾员工利益、股东利益和高管利益,不能本末倒置。可现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2013年7月份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指引指出,深化新一轮银行改革,强化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应摆在首要位置。但如何强化对股东行为的制衡,如何防止股权过度集中可能导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如何防止股权分散可能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如何引导省联社主动转变职能,防止出现行业管理下的法人治理问题,这一切都需要监管者、经营者和所有者加以关注和思考。以“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虽然已经形成,但从“形似”到“神似”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各方以大局为重,形成合力,方有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