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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晟:土地改革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11:01 作者:潘晟

    自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以来,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已经成为各方共识。但必须看到,对于向“人口城镇化”回归的新型城镇化而言,当前与之相关的土地制度、公共服务制度、户籍制度等领域的改革普遍滞后,新型城镇化面临的政策性制约因素众多。作为新型城镇化顶层设计的最大障碍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突破口,土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其中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更是重中之重。
  令人高兴的是,决策层正在扎实推进相关的改革。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事关农村土地改革进程的重要文件已下发至河北、辽宁、吉林等18个省市。按照文件要求,被确定的28个试点市县将于9月正式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另有媒体报道称,国土资源部或正酝酿一系列改革新政,《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被修订,土地定价及补偿标准或被提高。同时,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已达97%,这为未来土地定价和流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笔者认为,当前的改革仍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修修补补,虽然有助于改善长期僵化的农村土地市场,但从长期看,土地市场的城乡二元结构不被打破,我国的城镇化就很难真正迈过土地制度这道坎。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改革,各地农地流转案例逐渐增多,但仍局限于一村一镇的小范围流转,这与我国“城乡二元公有制”的体制遗留问题密不可分。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分两类,一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土地,二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在特定历史环境中,这种城乡分制对避免农村土地被大量圈占有着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入“后半程”,这一制度的负面作用明显显现。由于城市居民被严禁购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使得农村土地市场难以获得大规模的增量资金,这不仅导致了农村房屋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停滞,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而农村土地被“贱卖”,又直接影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的物质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人口城镇化”,那么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受益权自然是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而在现行制度下,虽然《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中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综合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内容,使得未来补偿标准有望进一步提高,但归根到底,这种补偿模式仍只考虑了土地的农业价值,并未将土地性质转变所产生的收益计算在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改变这一局面,就要打破城乡二元公有制的限制,进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市场化改革,使其真正实现与国有土地一样市场化定价。
  当然,土地制度改革牵涉的范围甚广,尤其关系到我国的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安全,谋定而后动是必须的,但绝不能因为改革困难重重就裹足不前。笔者认为,未来决策层在自上而下地推动改革的同时,也需要鼓励各地政府自下而上的试点改革,以点带面积累经验。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寻找到一条平稳的改革道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土地制度的桎梏,实现农村土地红利的“二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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