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年后,国务院再度启动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8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该联席制度,并由央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央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系会议成员包括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证监会主席肖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及外管局局长易纲。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级别高,阵容强,多部门联动,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各金融监管部门一把手“抱团”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此举无疑对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有着积极作用。
今年7月5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提出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此外,在分业管理监管明显落后,金融业界的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再度启动也有助于为未来一系列金融改革试水、探路。
此次联席会议含六项职责和任务: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而联席会议重点将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如此一来,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让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部门彼此间相互协调,弥补监管的不足,一方面强化相关部委间的沟通,另一方面有利于疏导一些政策上的阻碍,也有助于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不过,这样的制度只是临时的过渡机制,还是一个会朝着综合的、全面的长效机制方向发展? 2008年8月,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曾成立过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因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协调机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很快便解散了。
重启后的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缺乏立法程序和实施细则等,而简单的制度安排对这样一个综合的监管部门而言,集中发挥它对银行、保险、证券的综合监管能力,这个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另外,统一监管涉及多个权威部门,会不会发生扯皮现象,联席会否只变成“联系”,决策效率提高了还是会更差?在金融监管方面会产生哪些新的影响?会否出现“监”而不“管”的现象?这些都尚待观察。
加之,近年来,包括理财、信托、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金融子行业间的界限,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在扩大,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冲击。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诸多不太协调的现象,因此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能力。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统一金融监管乃大势所趋,金融监管应谨防监而不管,完善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混业监管模式,才能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8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该联席制度,并由央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央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系会议成员包括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证监会主席肖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及外管局局长易纲。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级别高,阵容强,多部门联动,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各金融监管部门一把手“抱团”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此举无疑对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有着积极作用。
今年7月5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提出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此外,在分业管理监管明显落后,金融业界的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再度启动也有助于为未来一系列金融改革试水、探路。
此次联席会议含六项职责和任务: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而联席会议重点将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如此一来,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让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部门彼此间相互协调,弥补监管的不足,一方面强化相关部委间的沟通,另一方面有利于疏导一些政策上的阻碍,也有助于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不过,这样的制度只是临时的过渡机制,还是一个会朝着综合的、全面的长效机制方向发展? 2008年8月,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曾成立过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因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协调机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很快便解散了。
重启后的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缺乏立法程序和实施细则等,而简单的制度安排对这样一个综合的监管部门而言,集中发挥它对银行、保险、证券的综合监管能力,这个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另外,统一监管涉及多个权威部门,会不会发生扯皮现象,联席会否只变成“联系”,决策效率提高了还是会更差?在金融监管方面会产生哪些新的影响?会否出现“监”而不“管”的现象?这些都尚待观察。
加之,近年来,包括理财、信托、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金融的发展模糊了各金融子行业间的界限,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在扩大,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冲击。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诸多不太协调的现象,因此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能力。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统一金融监管乃大势所趋,金融监管应谨防监而不管,完善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混业监管模式,才能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