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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监管层该从严打击高管精准减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9日 13:32 作者:张炜
  监管层有必要把遏制高管精准减持作为从严治市的重点之一。一方面,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没有欺诈与瞒报,压缩精准减持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对精准减持从严打击。明确精准减持涉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界限,对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不轻饶,在“没一罚五”的范围内给予从重处罚。

  向日葵5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总经理丁国军、董事财务总监潘卫标均因为去年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遭到证监会立案稽查。

  此次立案稽查共涉及三笔交易,分别是丁国军去年6月29日的减持,以及潘卫标去年6月29日和7月2日的减持。其中,丁国军套现689.6万元,潘卫标两次共套现105.5万元。上述交易发生后,引发包括本报在内的媒体质疑。

  去年6月29日是向日葵高管部分限售股的解禁之日,丁国军和潘卫标选择第一时间套现。向日葵7月11日起停牌,称其将披露半年报业绩预告。14日发布半年度业绩修正预告, 把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由此前的“同比下降50%”调整为“亏损1.6亿元至1.7亿元”。由此产生两大质疑:其一,向日葵业绩修正预告的“拖延”发布,存在为高管规避 “窗口期”禁售限制作掩护之嫌。按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其二,两位高管精准减持,存在内幕交易之嫌。

  如何处理高管精准减持,是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随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增多,有关精准减持的质疑不断出现。特别是公司业绩变脸、利空消息出台、股价高点回落及概念炒作刺破等情况之前的精准减持,最容易受到质疑。

  问题的关键在于,精准减持是否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如果属于内幕交易的话,可能面临的法律处罚相当重。按《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内幕交易该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刑法》对内幕交易罪量刑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

  精准减持看似钻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空子,实质上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要特征。作为了解公司经营内情的高管进行精准减持,在利空消息出台前及时套现出逃,对中小股东构成伤害。从证监会以前的处理来看,有过把精准减持定性为内幕交易的案例。 2008年3月,宏普实业作为宏盛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在宏盛科技董事长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公开披露前,大量抛售所持有的宏盛科技股票,规避损失数百万元。对此,证监会认定宏普实业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之内幕交易罪。

  精准减持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其对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程度,不逊于信息披露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遗憾的是,以往有不少公司高管精准减持受到质疑,但缺乏按内幕交易罪给予重罚的前车之鉴。当前,监管层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必要把遏制高管精准减持作为从严治市的重点之一。一方面,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没有欺诈与瞒报,压缩精准减持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对精准减持从严打击。明确精准减持涉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界限,对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不轻饶,在“没一罚五”的范围内给予从重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高管们通过公司上市实现了个人财富跨越式增值,不少老总身价上亿,必须把遵守“三公”原则作为减持套现的道德底线。如果高管们自己做不到这一点,就该有法律规范来惩戒与约束其行为。向日葵高管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实质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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